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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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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衝擊軍營理當治罪


宋小莊 資深評論員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雖然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尚未完成,但香港特區是可以根據現行的法律懲治衝擊軍營的行動。筆者認為,嫌犯至少有兩個犯罪行為:一是闖入軍事禁區;二是持「港英旗」挑戰國家主權、挑釁駐軍,並安排媒體播放。前者觸犯了《公安條例》第38條,後者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4條的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因此,也不排除嫌犯被控以更多的普通法上的罪名。

1月21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在北京舉行研討會,探討「『一國兩制』與《駐軍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王振民因應早前有人闖入駐軍軍營挑釁表示,特區政府應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官員都表示,現在要優先處理政改諮詢等工作,無時間表進行第23條立法,但強調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而對闖入軍營挑釁者,特區政府說是要依法懲處。對於這則新聞,有讀者問,沒有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能否懲處闖入駐軍軍營的挑釁者?政改問題是否要與第23條的立法考慮在一起,可否分開處理?筆者未對此進行全面研究,只能簡單地回應一下。

去年12月26日,「香港人優先」四名成員,手持「港英旗」,闖入中環駐軍總部,還找來電視台記者製作新聞播發,這是煽動性的挑戰國家主權的行為,這是嚴重的挑釁駐軍行為。這種行為,不論在什麼國家,都是不允許的,都是要被懲罰的。據媒體報道,去年十月間,有一名產後患抑鬱症的婦女,在美國國會山莊胡亂駕車,被守衛開槍擊斃。軍事禁區同樣如此,誤闖軍事禁區尚且如此,何況是故意挑釁者,不能不受到懲罰,這是非常顯淺的道理。

強闖軍營可根據現行法律懲治

2003年7月,特區政府提出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受挫,迄今十年餘。第23條的立法屬於國家安全的立法,是刑法的範疇。刑法通常按其保護的客體分類,如保護人身、財產、社會秩序等。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就是香港刑法中保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刑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能有溯及力。所謂無溯及力,就是說,今天立法,不能追究昨天的刑事責任。從刑法無溯及力的觀點來看,香港特區即便是今天完成立法,也不可能借此追究去年發生的違法事件。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尚未完成,不少人有可否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誤解。

肇事者的行為是違反《駐軍法》的,該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第8條又規定,「香港駐軍人員對妨礙其執行職務的行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的規定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明確授權駐軍採取措施制止肇事者,但《駐軍法》並不是懲罰肇事者的刑事法律。

雖然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尚未完成,但香港特區是可以根據現行的法律懲治的。筆者認為,嫌犯至少有兩個犯罪行為:一是闖入軍事禁區;二是持「港英旗」挑戰國家主權、挑釁駐軍,並安排媒體播放。前者觸犯了《公安條例》第38條,後者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4條的規定,「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因此,也不排除嫌犯被控以更多的普通法上的罪名。

有讀者會有疑問,為何香港回歸前的刑事法律,仍可適用?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一國兩制」本來就有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安排。

加強法治教育守法教育

有讀者還會問,如果當年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完成了,現在處理闖入禁區、挑戰國家主權、挑釁駐軍的煽動性行為是否更容易處理?對此,不可能想當然。當年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有一個奇怪的指導思想,就是抗拒國家主權的犯罪,必須是採用暴力和嚴重非法手段的,才能治罪。去年年底發生的闖入禁區、挑戰國家主權、挑釁駐軍的行為,實際上也是抗拒國家主權的犯罪。雖然是非法的,但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採用嚴重非法的手段。當時被批評為是「無牙老虎」的立法,處理起來,未必更為容易。

任何國家的軍營都是不可以隨意進入的,軍營開放日是例外。這是普通的常識,為何資訊發達的香港還會有人故意這麼做,以身試法,產生極壞的社會影響,這是值得香港特區深思的。《商君書·修權》云:「蠹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在依法嚴肅處理闖入禁區的挑釁行為的同時,特區政府還要在學校和社會上加強法治教育、守法教育,防範無政府主義思潮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氾濫。

目前,香港駐軍進行封閉式管理,這在回歸初期是必要的。但即使在封閉式管理的情況下,駐軍也舉行過開放日。日後中央可否考慮放寬封閉管理的要求,允許駐港部隊在有管理的情況下走出去,接觸香港社會和民眾,拉近香港民眾與駐軍的距離,也許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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