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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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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妨害普選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

2017年特首普選是香港社會的一件大事,因為它直接影響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特區政府近期積極就政制發展進行研究,並舉行公眾諮詢,廣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見。然而,對於有言論認為必須在提名機制上加入「公民提名」,其實並不符合香港的政制發展,甚至破壞整個普選的基礎。

首先,本文重申:基本法為香港法治社會的基礎,所有普選安排必須根據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則。這是一個非常明確而清晰的立場,香港的民主制度必須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最終達至普選。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亦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最根本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作出的相關決定,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換言之,提名委員會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唯一機構。基本法設計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作「機構提名」時,規定須貫徹均衡參與原則,盡量不出現某界別「獨大」的情況。而「機構提名」的配置是要避免特首普選出現太激進、偏頗的候選人,故提名委員會需反映集體意志,提名一些受社會認同者。所謂的「公民提名」是要另設一個新的架構來取代提名委員會,它既不符合原來政治體制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甚至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構成衝擊,這是整個社會所不能容許的事情。

個別人士威脅政府若不採納「公民提名」便要「佔中」,本會同樣不認同上述無理的做法。正如政制發展的公開諮詢口號所言「有商有量」,在不脫離基本法框架下,特區政府一直抱開放的態度讓市民參與和表達意見。社會各界現在應該群策群力,為香港的政治發展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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