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撰文,從法律層面分析「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袁國強其中一個主要理據,就是引用了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而基本法已經清晰授權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故此,「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以至其他千奇百怪的提名方式自然是一律排除在法律之外。
袁國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擊中了反對派的痛處。同樣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隨即反駁指,以普通法的詮釋,「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都合乎基本法云云。其黨友郭榮鏗更批評,袁國強文章是用法律用語包裝政治目的,指當局解釋基本法時,應重視提委會經甚麼民主程序提名,而不是強調提委會的提名權。余若薇的說法令人驚訝,她說「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合乎基本法,那請她指出是哪一章哪一條有這樣的條文?沒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只是講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特首候選人,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字眼完全是於法無據,余若薇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公民黨稱為大狀黨,但在政治面前卻是蠻不講法。英國憲法學家戴西(Albert Dicey)在《英憲精義》一書中,曾提出法治三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說政府沒有非法定的權力。意思是公權力的行使不能沒有法律依據,這也是法治原則中最重要的一條。特首候選人提名毫無疑問屬於公權力的一種,不論是根據「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或是袁國強引用的「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特首候選人的實質提名權都只屬於提名委員會,而有關權力更是排他的,不容其他機構或方式侵奪其權力。
余若薇身為資深大律師,怎可能連基本的法律知識都不懂?她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令人懷疑她的大律師資格是如何考到,或是她已經被政治蒙蔽了專業,扭曲法律為政治服務,正如她的黨友郭榮鏗所言,是「用法律用語包裝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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