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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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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


盧文端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規定,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是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有政黨近日就「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提出法律觀點,袁國強作為律政司司長作出適當回應,根據基本法解釋法律觀點,以免討論偏離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越講越遠。這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其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已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並無其他選項。其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反對派提出的方案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的結果,實際上是把提名委員會變為「橡皮圖章」,這顯然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反對派千方百計要架空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目的是要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特首位置。這也正好提醒社會各界,必須捍衛基本法的提名委員會制度設計。

張曉明:「公民提名」誠不攻自破之說

早在去年8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對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邀請出席「公民提名何懼之有」研討會的回信中就已指出,「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而且,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也進一步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見,無論是基本法還是人大決定,都絲毫找不出「公民提名」的影子。因此,張主任毫不含糊、擲地有聲地指出,「『公民提名』漠視基本法明文規定,誠不攻自破之說」。

反對派企圖將提委會變為「橡皮圖章」

反對派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反對派人士說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對此,袁國強指出:「即使暫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這說法忽略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託、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式。反對派提出的方案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的結果,實際上是把提名委員會變為「橡皮圖章」,這顯然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退一步說,即使提名委員會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人士可以作出不予提名的決定,這兩種方式仍然有違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就「公民提名」來說,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已具有廣泛代表性,體現了各界別的均衡參與,也已經涵蓋了香港社會的方方面面,根本無需再搞「公民提名」。就「政黨提名」來看,香港至今沒有規管政黨行為的法律,現在活躍的各類政治組織一般都是以有限公司註冊,根本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黨,所謂「政黨提名」也是不攻自破之說。

須捍衛基本法

提委會制度設計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提出這樣的疑問,「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這就是著名的「鄧公之問」。鄧公的這個反問,結論顯然是「不一定」。為了回答和解決鄧小平先生提出的這一問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反覆討論研究,設計了「提名委員會」來履行守閘把關職責,將對抗中央的人拒之於特首大門之外,確保愛國愛港者擔任特首。

鄧公真是料事如神!進入特首普選討論以來,反對派將攻擊的矛頭集中對準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並提出以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來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瓦解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想讓對抗中央的人「入閘」奪取特首的位置,掌控香港的管治權。反對派全力針對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恰恰說明當年提名委員會的設計完全是正確的!這提醒香港社會各界,必須捍衛基本法的這一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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