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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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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方式應符基本法 政改討論勿橫生枝節


王金殿博士 香港行政管理文職人員協會主席 理工大學建築及房地產學系副教授

今次政改諮詢文件內容以法理基礎為主,不會推出具體方案,有關具體方案的諮詢將在第二階段政改諮詢進行。本人同意以上安排,所謂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 ,政改是香港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各方應在法理基礎上尋求最大的共識。現在需要諮詢的是提名委員會以什麼方式的民主程序去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以及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等問題。香港社會無謂再糾纏於「公民提名」等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枝節問題,捨本逐末於事無益,應就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有目標有承擔地開展積極討論 。

基本法的起草從1985年12月起,曾經過4年多的諮詢期,到1990年4月最終獲得通過,至今已24年。基本法在第45條定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明確指出了行政長官選舉,必須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過民主程序提名後產生候選人,再經普選產生,這就是「一錘定音」的立論,相關要求並已寫進基本法條文內,不容篡改。

自從政府開啟普選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諮詢以來,社會上不斷有人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可由所謂「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等辦法產生,此乃「橫生枝節」,實際上是繞過基本法45條,架空提名委員會。但是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等,均明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有關「提名委員會」的提法, 「委員會」 的一般定義應是指一個有一定規章職能的組織,由委員組成並可能需要透過一定的提名與選舉產生,有其權力與認受性。由基本法所提出,為普選準備的「提名委員會」,更需嚴肅謹慎地處理。

社會上有聲音提出,由全港350多萬合資格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任何有基本邏輯思維的人,都可以看出,這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所要求的「提名委員會」。

「廣泛代表性」的法律基礎

基本法1990年訂立時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人數為800人,並說明了4大界別的組成類別及界內代表人數。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委員會」人數增加至1200人,並相應擴大了四大界別的組成人數,維持提名門檻是「選舉委員會」 總人數的八分之一,即150人。為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而設的「提名委員會」人數,可根據基本法所規定的 「......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有所擴大」。

目前,本港某些人士倡議的全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全港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全港選民都成為委員,認為這是具有最大的民意代表性。很明顯這是違反基本法的。基本法作為一份單一而完整的法律文件,條文內的遣詞用字應有其連貫性及內容可作互相印證。基本法 附件一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規定,是要求有廣泛代表性,並規定了四大界別的相關組成,其用意是要體現均衡參與原則,這與《基本法》45條規定「提名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的用意應有所關連,不能南轅北轍。

原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的組成,是由四大界別按比例選出代表,再進行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以達至各界別均衡參與的目的。假如行政長官候選人不經提名委員會的民主程序進行提名,而是進行所謂的「公民提名」,則剝奪了四大界別選民均衡參與的權利,所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未必中立持平。假如進行所謂的「政黨提名」,其提名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必然有政黨背景,政治立場肯定會向提名其參選的政黨傾斜,不利於日後當選為行政長官後施政的中立。

「機構提名」 與「民主程序」

《基本法》45條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按字面解釋,這句話應解釋為「由提名委員會總體提名」,再怎麼理解也不可能說,可只根據部分委員的聯署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總體提名。正因為是機構總體提名,《基本法》45條才規定需要「......按民主程序提名......」作為「提名委員會」 內部運作的要求。

社會上有些聲音提出,任何擁有某個百分比的提名委員會委員具名提名 ,即可成為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本人認為這是不符合基本法45條「按民主程序提名」 的規定。例如:即使有十分九委員反對,而只有十分一委員贊成,也可以通過提名,這已經不是「民主程序」,因為十分九委員的意見得不到尊重,更談不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程序的一般理解,應是指讓全體委員,有機會表達,提名及投票,少數服從多數。這是任何民主理念的基本邏輯。

目前香港沒有成熟的政黨政治,例如政黨法等。在外國有較成熟政黨政治的國家及地區,不同階層及不同專業範疇的議政論政參與,已融入政黨的團隊及其智囊中。因此,香港在其獨特的政治環境下,是需要透過政治體制的設計,達至社會各界對香港事務的均衡參與,例如提名行政長官普選的候選人。普選行政長官,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符合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各界公平參與,以達至共贏。普選行政長官的所有程序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因此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經提名委員會以民主程序提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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