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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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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鼓吹「國際標準」就是對抗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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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鄭治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改的決議今日表決及公布,香港反對派聲言若決議不符合「國際標準」就將「佔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教授昨日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普選並不存在特定的標準,反對派鼓吹「國際標準」,是企圖用虛幻的標準對抗基本法,以不具有適用效力的人權公約條款來壓制基本法,其本質是藐視基本法,製造法律混亂,將普選引入歧途。

香港反對派一直把所謂「國際標準」掛在嘴邊,聲稱人大決議一旦不符合「國際標準」,他們就會「佔中」。不過,反對派口中所謂的「國際標準」,具體內容經常調整,一時說非要「公民提名」不可,一時又說特首普選參選人要獲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支持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的要求「不符『國際標準』」,該「國際標準」就像阿米巴變形蟲般,隨反對派心意而改變。

香港《文匯報》在過去一星期聯絡反對派27名議員,了解他們口中的「國際標準」的定義。回覆查詢的議員均「統一口徑」, 綜合而言就是一定要容許「政見不同者入閘」,才符合「國際標準」。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8月23日公開講話中點出,反對派所謂的「國際標準」,其考量完全是在有利「自己友」成為候選人與否(見另稿)。反對派口中所謂「國際標準」,事實就是他們能否「入閘」的「自利標準」。

沒有一套制度適合所有國家

饒戈平昨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國際社會關於普選最重要的條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人權公約),其中第二十五條B款專門對實施普選做出規定,除明確普選應是真正的、定期的和無記名方式等技術性要求外,實質內容強調要保障選舉的普及性和平等性。

他續說,人權公約並沒有規定統一的、固定的普選模式或標準,如何實施選舉要留待締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普選不存在特定標準,而所謂『國際標準』一詞也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

饒戈平引述1994年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事處出版的《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指出,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方式能夠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可以通過多種政治制度而達到選舉的人權標準。可見,人權公約既沒有刻意提出普選「國際標準」的概念,也沒有規定必須遵循的統一模式。

他指出,各國對普選的方式多種多樣,只要選舉能夠體現普及性和平等性原則,即可視為達到人權公約要求,不用刻意滿足所謂的「國際標準」。而國際標準並非抽象概念,是根據公約和習慣規則產生的,空談標準很難成立。

人權公約無普選「國際標準」

饒戈平舉例說,英國實行普選,但保留了上議院部分議員的委任制。美國雖然普選總統,但也並非一人一票直接選舉出來。這些西方國家的做法,有的是直接選舉也有的是間接選舉,還有可能是一人幾票,規則都是視當地國情而定的,並沒有被認為是違反甚麼「國際標準」。

他強調,人權公約對普選沒有統一的模式和標準,這並不意味荋馭翵S有標準和要求。普選要保證選舉權的普及性和平等性,對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包括種族、宗教等等。普選中的平等性,則是強調一人一票,每一票具有平等價值,要保證選舉人的自由表達。「一人一票是對普選最通俗、最直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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