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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決定系列解讀之二
黎子珍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在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本�蚢黻禤a、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出的,是莊嚴而審慎的。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社會政治情況、香港民主發展歷程、香港社會關於政制發展的各種意見,都十分了解,從維護法治,維護香港長治久安及繁榮穩定的角度出發,果斷地作出決策。這使香港民主政治站在了一個新的起點上,「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實踐也將邁出新的重大步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和港澳辦副主任馮巍,昨天專程來香港參加特區政府和香港中聯辦聯合舉辦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介會,就香港社會關注的問題面對面地與香港社會各界進行交流和溝通。
人大決定十分理解香港社會憂慮
李飛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本�蚢黻禤a、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出的,是莊嚴而審慎的。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時,十分理解香港社會的一些憂慮,這包括「佔領中環」和無法實現普選。
李飛指出,「佔領中環」是違法活動,古今中外無數的歷史和現實經驗告訴我們,如果因為有些人威脅發動激進違法活動,就屈服,那只會換來更多、更大的違法活動。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從維護法治,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角度出發,果斷地作出決策,這是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態度。這表明,人大決定是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對「佔領中環」的憂慮,人大常委會果斷地作出決策,傳達出中央將堅決回擊任何製造災難的違法行為,堅定不移地維護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
李飛指出,一些立法會議員已經表明,他們要否決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方案。如果出現這種局面,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將無法實現,香港管治將更加困難,香港社會許多人對此深感憂慮。人大決定以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考慮到這種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普選方案未獲得立法會通過,就繼續適用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不會出現法律真空。從現實情況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有�茈R分的法律依據,切合香港實際情況,按照香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提出的普選法案,一定能夠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這是爭取普選法案獲得通過的重要因素。而反對派中的大多數人是愛國愛港的,只要出於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放下成見,就會看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落實普選,對他們來說,同樣是最好的選擇。這顯示,人大決定對普選無法實現考慮了各方面的情況,對香港高度負責。
五個問題體現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
在香港社會最關心的五個問題上,人大決定也充分體現了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
第一,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有三點:一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二是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三是有利於凝聚社會共識。這三點考慮都是為了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第二,決定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一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目的是在三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二是保持提名制度的公平公正,有利於提高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的平等性,從而保障提名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 決定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為二至三名。這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確保行政長官普選時最少有兩名候選人,使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使選舉有競爭性;二是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
第四,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第五,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這樣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並為在行政長官普選實行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可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本�蚢黻禤a、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出的。
中央是香港最大的民主派
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充分說明,中央是香港最大的民主派。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去年7月16日出席立法會午宴時講話所指出的那樣,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實現普選的立場和誠意是不容懷疑的,否則,就不會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根本沒有提及的「普選」概念寫入基本法,作出莊重的法律承諾,更不會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底的有關決定中明確普選時間表。這次人大常委會決定為特首普選確定原則、指明方向,只要香港的普選進程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辦事,2017年將可望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這些事實充分顯示,中央是香港最大的民主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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