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欣新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香港澳門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意味着香港最終要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雙普選」。近來,圍繞着「普選」問題,在香港出現了截然對立的兩種觀點,促使人們必須從基本法所規定的「普選」法律涵義出發,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普選」即普通選舉權原則或一般選舉權原則,依其字義,可以說是一般地、無差別地賦予一切國民(或選民)以選舉權。「普選」這一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下可能具有多種、多層涵義。有學者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例如,普選制度是指普遍、直接、自由、平等的選舉制度。上述「普選」概念涵義可以說是對一般選舉制度的價值目標的綜合概括。就一般法學理論而言,所謂「普選」,即選舉普遍原則,是指選舉資格的普遍享有,也可稱為普遍選舉權(universal suffrage)原則,這也是憲法學界的通說。普選制度一般而言是指除了年齡、國籍、知識狀態與未受褫奪公權類型的刑事處分條件外,不另外設定其他選舉資格限制。反之,如果設定其他資格限制作為取得選舉權的條件,可稱之為「限制選舉權制度」。
普遍享有選舉權已是「普選」
就中國而言,還有另外一種意義上的「普選」概念或用法值得注意,即將「普選」理解為「普遍的直接選舉」。在這一層次或意義上使用「普選」概念的典型代表是鄧小平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的講話,其中明確指出:「即使搞普選制,也要有一個逐步的過程,......大陸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以後可以實行普選。現在我們縣級以上實行的是間接選舉,縣級和縣以下的基層才是直接選舉。因為我們有十億人口,人民的文化素養也不夠,普遍實行直接選舉的條件不成熟。」作為一種影響我國民主法治發展重要的觀點,這種「普選」概念或用法固然值得關注。然而,就一般憲法學的通說而言,「普選」概念主要是在確保民眾普遍享有選舉權這一層意義上被使用,而不是指「選舉的直接或間接投票形式」。
具體到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通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正式候選人再進行普選以便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選的制度,主要影響的不是選舉權的普遍性,而是是否構成侵害報名參選者的被選舉權平等性問題。從法理上講,如果對所有報名參選人實行相同的限制條件,就不存在違反被選舉權的平等性問題。至於事實上某些參選限制條件可能更有利於一些參選人獲得提名,而不利於另一些參選人獲得提名的問題,在法律上看並無不妥,更談不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普選和選舉平等權的普遍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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