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博士生導師
普選行政長官是一座戲台,在這座戲台上,香港各色人等扮演了各自的政治角色,其中不乏以「民主」代言人自居的人士粉墨登場。行政長官普選,實現香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一人一票選舉,不僅是香港回歸以來民主發展之里程碑,也是自香港開埠以來最大之民主成果。中央與港人攜手共舉此等民主偉業,對於香港政改及「一國兩制」都有重大意義。但是,這種於國於港於民均有重大民主利好的舉措,在一些自詡為「民主派」的人士眼中和筆下,卻被貼上「專制」的標籤。
防陷入極端民主主義的泥沼
為何存在如此大的認識落差?蓋在於反對派中的部分人士對於民主的理解和標準界定令人費解,已經陷入極端民主主義的泥沼。第一,極端民主主義的表現之一,是將少數政治派別的利益泛化與擴大化,以少數利益是否滿足作為判斷民主與否的標誌。民主是一種決策機制,科學的民主以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為圭臬,服從多數是民主能夠作為決策機制的根本。但是,在反對派的一些人看來,服從多數並不重要,甚至連尊重少數亦可不必,關鍵是要滿足自己的派別利益,公然提出:反對派能夠「入閘」,是試驗候選人不受「不合理」限制的標準。按照這種邏輯,反對派能「出閘」,即為真民主,反對派如不能「出閘」,則為專制。如若是,那何必要普選,讓反對派人士直接成為特首不就是最大的民主了?
第二,極端民主主義的表現之二,是動輒濫用街頭民主,以街頭民主向管治當局施壓,而罔顧法治。民主離不開法治,民主應當是法治基礎上的民主。具體到香港,談民主不能離開基本法和香港各項法律,不得破壞香港的社會秩序。脫開法治談民主,無異於緣木求魚。可惜的是,與法治格格不入的街頭民主(「佔中」),被一再作為向中央施壓的手段使用。「佔中」的發起者之一戴耀廷提出,一旦人大決議的方案不符合「國際標準」,便會「一波接一波」地發起抗爭行動,以表不滿;真的發動「佔中」時,將會不時評估社會反應以調整策略,例如對運動感到同情抑或反感,以及參加者一旦被捕後對整件事的看法,都會影響「佔中」運動的策略,云云。這一表述不僅重提以非法治的「佔中」為要脅,甚至連「參加者一旦被捕」的情節都已有設想與預案,已經完全符合極端民主主義的特徵。極端民主主義的主張者以破壞社會秩序和損害絕大多數港人利益為代價的街頭民主,實現一黨一派一人的政治目的,這種民主因而是破壞性的民主,而不是建設性的民主。不必遠觀,烏克蘭和泰國是近期來街頭民主成功的典範,但其後果已經世所公知,如果此一幕不幸在香港重演,責任完全應當歸咎於極端民主主義的主張者。
民主:服從多數 尊重少數
民主是人類共同認同的價值,但各國各地區實現民主的方式不同,有以選舉為核心的代議民主,有以商談為核心的協商民主,有以自治為核心的社群民主,各種民主形式、民主程序被世界各國雜而用之,並無統一、明確的「國際標準」。但這些民主的共同特徵,就是符合人的基本理性,都能夠做到服從多數、尊重少數,都能夠在法治的軌道之內。極端民主主義同極端宗教思潮一樣,都是將自我的意志最大化,將非法治的手段常態化,因而其後果與極端宗教思潮一樣,都是反秩序、反國家的。因此,極端民主主義既不是「國際標準」,最終與民主也會背道而馳。對於香港而言,可能不會有極端宗教思潮的問題,但極端民主主義以民主的名義浮現,同樣貽害無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