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審計報告指,政府化驗所各組別並非採用劃一做法來計算實際完工時間,且多次從服務實際完工時間的計算中剔除了一些化驗類別,加上各類別目標完工時限由不同組別負責,往往遠高於實際完工時間,以致達標成功率頗高。
審計署又審視政府化驗所內部質量審核報告,發現法證事務部會在年度質量審核的摘要報告中,匯報其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分析,並呈交予分部主管批核及跟進,但分析及諮詢事務部則沒有跟從。
審計署認為,政府化驗所依賴一間主要承辦商進行食物化驗,或存在集中風險;該署亦留意到在評審標書時,化驗所過去的表現,如遲交化驗結果及曾遭警告, 均未有列作考慮因素。
審計署建議政府化驗師應檢討政府化驗所編制管制人員報告中,有關完工時間服務表現資料方法,並研究是否有需要限制每間私營化驗所獲批化驗服務合約的數目,以減低集中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