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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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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紐時》煽拒交稅阻施政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連嘉妮、鄭治祖)「佔中三丑」之一戴耀廷,在「佔中」行動中試圖奪取「佔領區」的「管治權」失敗,日前孤注一擲「自首」卻未引起「佔中」者迴響,圖謀另闢戰線。戴耀廷在美國時間周四在《紐約時報》撰文,稱「佔中」已經不再和平,更不得民心,淪落成「高風險、低回報」行動,示威者應撤離,並提出要搞「不合作運動」,包括以拒絕交稅等違法方式影響特區政府運作。據法律規定,拒絕交稅屬民事罪行,稅務局有權課以罰款,並以民事起訴追討欠稅,及向有關人等的僱主、銀行、債務人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影響當事人前途。

戴耀廷在《紐約時報》撰文,當中引用了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民意調查,反映有近八成受訪者不支持繼續「佔領」,藉此證明「佔中」行動已不得民心,又稱本來他有份策動的「佔中」行動已不是「非暴力」,令人擔心安全,目前「佔領」已是「高風險、低回報」行動,故呼籲示威者撤離「佔領區」。

他續稱,自己向警方「自首」的做法,令他日後有機會在公開審訊中解釋理念,又聲稱結束「佔領」行動不是投降,假如特區政府不回應他們的訴求,「日後將出現更大危機。」

圖重當「領導者」另闢戰線

為重奪「領導者」地位,戴耀廷圖謀另闢戰線。他在該文中煽動稱,香港市民應採取比堵路作用更大的「不合作運動」,「拒絕交稅、延遲繳納公屋租金,以及在立法會中以冗長發言拉布,再配合其他不合作運動,都能令(特區)政府未能有效運作。」

根據現行《稅務條例》( 第一一二章) 第七十一(1)規定,若市民未依照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或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稅項,將被當作拖欠稅款。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

稅務局會加徵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5%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在繳稅日期起計6個月後仍未清繳包括5%在內的附加費,稅局會再加徵10%附加費。

稅務局並可以立即根據有關規定,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交的稅款。

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了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經到期繳付的欠稅之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稅局有權向僱主追債

稅務局並有權向「第三者」,包括該名欠稅者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他們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後,必須於法定時限內,把該拖欠稅款者持有且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交予稅務局,僱主更可根據勞工條例扣除其工資等。如「第三者」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可被申破產清盤禁離港

同時,若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然未有清繳,稅務局可以申請扣押債務人,即該名欠稅者的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

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申請。若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並且意圖離開香港或已經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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