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鳴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永遠名譽會長、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上海市政協常委
香港基本法已經頒布25周年了。25年來,基本法成為香港順利回歸的「指路牌」和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然而,「港獨」分子「揣着明白裝糊塗」,歪曲基本法原則,美化香港殖民時代歷史,一些對基本法和香港歷史缺乏基本認知的青年學生,被別有用心的人裹挾,加入到違法「佔中」行列。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的講話發人深省。由此,我們應釐清四個關鍵問題: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是什麼關係?中央政府的權力是如何界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自哪裡?「一國兩制」有沒有「國際標準」?釐清這四個關鍵問題,對於依法落實普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4月4日舉行的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的研討會上,行政長官梁振英講述了基本法的起草、憲制地位與落實情況。曾任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是基本法諮詢的參與者,是基本法誕生的見證者,也是基本法落實的執行者。他的講話發人深省。
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是什麼關係?
現在有一種說法,要調查中國政府有沒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這個問題涉及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的關係。對此,梁振英在講話的開始部分作出了論述。
他說,基本法是重要的憲制性法律文件,它的重要性首先體現在《中英聯合聲明》。在1984年12月19日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十一條基本方針政策作出聲明,同時明確聲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中英聯合聲明》的這一段文字已經告訴人們: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表述的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由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規定之」。25年前頒布的基本法,沒有違反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表述的十一條基本方針政策。因此,在香港回歸後,只有基本法的執行和落實問題,不存在違反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問題。正因為如此,梁振英特別指出,在香港實施基本法17年後,有人要調查中國政府有沒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是自己不懂聯合聲明。
中央政府的權力是如何界定的?
現在,香港一些人認為, 「高度自治」就是除國防和外交外,所有其他事務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中央政府無權過問。持這一觀點的人,表現出對基本法的無知。
「高度的自治權」如何體現?基本法做了詳盡規定,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有清晰邊界的。比如: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部分全國性法律要在香港公佈或立法實施等,都體現出「高度自治權」並非某些人解讀的「完全自治權」、或「獨立政體權」。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二十三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然而, 二十三條立法至今懸而未決,這說明香港社會有些人沒有嚴格、全面、正確的理解基本法,致使基本法如今在香港落實不到位。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來自哪裡?
現在有一種說法,認為香港回歸中國,是香港人將英國人的全部權力接收,然後交出權力的一部分給中央政府,香港自己保留「剩餘權力」。這種說法是荒謬的!香港從來就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同於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緬甸等國家,香港有什麼資格從英國手中接收權力?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英國殖民香港的歷史分為三步: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於1842年強迫滿清政府在《南京條約》中割讓香港島;1860年英國強迫滿清政府在《北京條約》中割讓九龍半島;1898年英國強迫滿清政府在《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租借新界地區及離島予英國99年。對於這些不平等條約,無論是推翻滿清政府的民國政府,還是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未予承認。
香港回歸中國,是英國人把香港的政權移交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通過基本法向香港授予高度自治權。因此,香港作為一個特區,權力來自中央,權力大小由基本法規定。
「一國兩制」有沒有「國際標準」?
反對派提出普選行政長官要搞「公民提名」, 說這是「國際標準」,揚言沒有「公民提名」、不讓「泛民入閘」,就不是「真普選」。
作為基本法起草工作的見證者,梁振英坦言,當初選舉行政長官的五個備選方案中,有兩個是主張普選的,但都沒有「公民提名」這一說,沒有人說沒有「公民提名」的普選,就不是真普選,更沒有人提出什麼「國際標準」。
事實上,世界上各國實行的都是「一國一制」, 「一國一制」有國際標準。「一國兩制」是一大創舉,這個創舉的「國際標準」還沒有出來。如果說一定要標準,香港基本法本身就是標準,當年的起草者就是標準的制定者。正如鄧小平先生當年會見起草委員時所說:「你們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創造性的傑作。」由此觀之,反對派的所謂「國際標準」純屬無稽之談。香港社會人士完全可以從梁振英的此次主題演講,領悟一下歷史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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