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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文端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發表《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的6000字長文,其精髓就在於通過全面、深刻而又權威的闡釋,鼓勵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對香港特色的普選制度樹立一種制度自信:堅信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不僅是香港歷史上最民主的制度,而且是最適合現階段香港實際情況的制度,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制度,是切實可行的好制度。在本港普選進入最後關鍵時刻,張曉明以中央駐港機構最高代表的身份發表文章,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和強烈的針對性,不僅可以讓人進一步認識具有香港特色的普選制度的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穩健性,而且能夠增加社會各界對普選制度「制度自信」的底氣,理直氣壯激濁揚清,對於種種惡意攻擊給予有力回應。
闡釋香港普選的最權威文章
張曉明這篇名為《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的文章,值得香港社會高度重視,原因有三:
第一,普選方案很快就會提交立法會審議表決,但目前社會上仍有不少爭議,反對派議員至今仍然企硬要否決符合人大「8.31」決定的普選方案。在這個關鍵階段,作為中央駐港機構最高代表的張曉明發表全面闡釋香港普選制度的文章,清楚表達中央對香港普選的看法及立場,具有極高的權威性,有利外界進一步全面了解中央對香港普選的看法。
第二,張曉明文章全面地闡述了香港普選問題的歷史源流、法律基礎和香港的特色。文章介紹了香港普選問題的來龍去脈,指出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提及「普選」二字。1985年基本法起草工作開始後,在起草委員會內部和香港社會上,圍繞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包括普選辦法討論過多種方案。經深入比較並吸納各方合理意見後,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作了如下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說明香港的普選並非源自《中英聯合聲明》,而是中央通過基本法賦予香港。基本法明確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模式是「提名委員會提名+全社會一人一票選舉」,還確定了制定普選制度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決定,使得基本法規定的「最終達至」的普選目標,在香港回歸20年之際變成「可望又可及」的事情,顯示了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推進香港民主發展的誠意,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里程碑和新亮點。
普選制度沒有國際標準
第三,文章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反對派指普選方案沒有採納「公民提名」,沒有跟隨「國際標準」,是所謂「假普選」。這種說法似是而非,其最大問題是罔顧香港的實際情況。張曉明指出,判斷普選制度的優劣,最重要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否適合該國或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張曉明在文中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權威論述,當中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適合香港特定的憲制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二是適合香港特殊的民主發展情況。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不長,選舉制度尚處於逐步培育、漸趨成熟的過程中。三是適合香港複雜的社會政治生態,絕大多數香港同胞都是愛國愛港的,但包括香港部分反對派人物與外部勢力的勾連問題,不能不令人警醒。四是適合香港多元的利益訴求狀況。在選舉制度中,通過適當機制安排,兼顧社會各方利益,確保均衡參與,才能保持經濟繁榮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香港的普選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按照基本法,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負責,同時也要對中央負責,是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樞紐。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得到中央信任,才能維護中央與香港的良好關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制度,人大「8.31決定」就普選制度的核心要素所作出的規定,正正體現了有關要求,最能保證香港社會的福祉。
理直氣壯回擊惡意攻擊
民主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特色。從各國各地政治實踐來看,如何規定自己的普選制度,在全世界確實千差萬別,根本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聯合國憲章》和有關國際公約充分尊重各國各地按照本地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經濟、社會制度和政治體制。香港的政改方案不但適合實際情況,有力地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更兼具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穩健性的優點,無疑是當前時空下最好的方案。
張曉明從制度層面闡釋香港的普選問題,以宏觀的角度、歷史的角度、法制的角度全面剖析香港普選制度的優越之處,各界理應對本港的普選具有制度自信,相信這是最有利於香港的民主發展,最有利香港的繁榮穩定,最有利兩地關係和睦共處的制度。面對社會上一些批評普選制度的聲音,社會人士應該更理直氣壯地出來維護現行普選制度,敢於激濁揚清,支持依法落實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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