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偵緝警長4年前接獲女市民報案,指拾獲一張載有偷拍裙底照的記憶卡,惟警長反恐嚇告她拾遺不報,又游說她放棄報案,更折斷記憶卡。警長在前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監禁3個月,他不服上訴,去年重審後再被判囚6個月,其後他再申請上訴,昨於高等法院被判上訴得直,控罪及判處獲撤銷,並可獲訟費。
46歲被告張振和被控2011年12月14日,於執行公職期間作出不當行為。他昨獲悉上訴得直後,即與親友擁抱及握手道謝。暫委法官潘兆童昨宣讀判詞時稱,原審裁判官認為女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惟他認為女事主供稱拾獲記憶卡的地點與口供不符,而拾獲地點與女事主的誠信有關,認為女事主的證供有可疑,故判張上訴得直。但潘官直言張處理報案的手法有違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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