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企經貿促進會
香港有集會、遊行、結社的自由,可以發表各種政見。但一切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遊行集會必須依法申請,在警方規定容許的合適場合舉行,不能隨意到商場、商店搗亂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超過一定人數在公共地方的集會、遊行,必須向警方申請,否則即可被控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治安罪。在私人地方和會場集會,只要是合法的團體在合格和安全的場地,可自由進行,但不可去私人地方衝擊集會,影響他人的安寧。
香港有政治自由,也有言論自由,任何人都可發表任何政治主張,但同樣他人也有質疑和反對的自由。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不能剝奪他人發表意見的權利,否則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言論自由不是免死金牌,一旦涉及違法行為,即要嚴格受到處分,不能輕輕放過。例如港大校委會開會期間,有人指揮和利用港大學生去衝擊會議現場,禁錮校委會成員,行為本身就已經侵犯了委員們的人身自由,必須受到譴責和法律的刑罰。破壞校規,學校理應作出處理,不是開除出校,也必須記過和處罰,否則達不到以儆效尤的功效,學生們會誤以為隨意禁錮他人自由是能夠被接受,不用付法律責任的行為。
政府有保護市民的責任,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受到侵犯。內地同胞到香港旅遊,受香港法律保護,任何人都沒有去騷擾和歧視他們的權利。誰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只要證據確鑿,被侵犯者可以索償和把侵犯者告上法庭。香港是一個自由文明的城市,任何人都無權用任何藉口去妨礙他人的自由,更不可以對人無禮,給香港造成負面影響。香港良好的營商環境在於自由獲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妨礙或破壞正常的營商活動,這是普通法的規定,也是法律常識。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不能因政治理由去破壞社會的公共秩序。有些人以「公民抗命」的藉口,去非法侵佔公共交通要道,這就是典型的妨礙公眾自由的極端例子。某些肇事者至今仍逍遙法外,享受高薪厚祿,繼續毒害青年,實是對自由社會的最大諷刺。如果不對社會上的這些歪風邪氣撥亂反正,把破壞社會秩序的煽動者和組織者繩之以法,香港的自由和法律必被玷污。香港中小企認為要保護香港自由的營商環境,必須依法治港,嚴格執法,維護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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