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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根據《破產條例》,若破產者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須親身回港兼知會破產受託人,其4年破產期才會開始計算。特區終審法院昨日為一宗離港破產者申請解除破產令案件「一錘定音」,裁定現行條例侵犯破產人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牴觸香港基本法和《人權法》。
5名法官一致駁回破產管理署上訴,意味約2,000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會自動解除破產令。立法會早前已通過破產人若未向受託人提供其所需資料,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的新機制,於2016年11月1日生效,法官指在此日期前作出的破產令不受影響。
該案源於一名於2000年獲得本港永久居民身份的韓國籍破產者Chang Hyun Chi。他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間定居韓國。高院於2006年12月底頒令他破產,惟他因一直不在港而不知情,直至2012年5月回港入境時被捕。他其後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4年破產期已於2010年12月底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高院於前年5月拒絕其申請,至去年他獲上訴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
破產管理署署長於去年12月指,判決會令約2,000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自動解除破產令,故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並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至昨日被判「終極敗訴」。
特區終院判詞指,今次事件涉及《破產條例》第三十A條中的規定,指破產者若在破產生效日期前離港,要待回港知會受託人後才開始計算其破產期是「違憲」的,與香港基本法和《人權法》所規定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牴觸。這是繼終院於2006年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均要知會受託人的限制「違憲」後,再度裁定《破產條例》違憲。
終院又指,《2015年破產(修訂)法案》早前已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通過,但仍未向內務委員會匯報。
該修訂預期會廢除第三十A條中的規定,並以新機制取替,即破產者若未能出席最初的會面或向受託人提供所需資料,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新機制將於明年11月1日生效,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破產令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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