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鐵「一地兩檢」引發法律界熱議。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昨日表示,香港可考慮「一地兩檢」和「兩地兩檢」並行模式,即往內地採用前者,往香港則採用後者,減少司法管轄和執法爭議。他認為,特區政府面對有關問題時,應借鑒外國不同國家經驗,否則便需諮詢公眾,以免讓香港高鐵項目落空。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胡漢清昨日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特區政府應向其他國家借鏡和汲取經驗,因現今世界上有許多如高鐵的運輸系統,日後亦會有更多相關項目出現。若特區政府不想借鏡外國經驗而將內地法律納入附件三處理「一地兩檢」,便應做研究並諮詢公眾,理順民意,避免項目落空。
對於外界有意見憂慮,推行「一地兩檢」時會誤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胡漢清認為,引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引入附件三不能超出規定,強調第十八條已說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不存在超越範圍的問題。
胡漢清又建議,香港可參考美加的出入境模式,例如香港往內地的一程可考慮「一地兩檢」,即內地把關者可在港「租」有關位置做檢查服務,但不具司法管轄、執法權;內地來港則推行「兩地兩檢」,即意味茪漲a有人乘高鐵抵港前先在內地檢查。
他認為,高鐵沿線有許多不同的站,如成都、上海、武漢等皆有關卡,一旦發現乘客為可疑人物,便可在內地先阻止該乘客來港,這便可避免在香港行使司法管轄權。他並引例指,「歐洲之星(Eurostar)」來往英法時,一旦在火車上尚未完成檢查,便不會開行,高鐵日後來港前,亦應做到在火車上完成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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