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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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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黑金」搞手 反對派公信盡失


龔信之 資深評論員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裁定,工黨李卓人和社民連梁國雄未有申報收受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捐款的投訴不成立。這個決定令外界嘩然,原因是李卓人將捐款「袋住先」、梁國雄將捐款「自己袋」,兩人違規收取捐款已是證據確鑿,如果這樣明目張膽的違規都可以接受,立法會還有何規矩可言?《議事規則》豈不淪為一紙空文?投訴不成立,兩人可以避過譴責,這是對公義的損害,也是對立法會聲譽的損害。反對派議員在委員會上偏私包庇,認為兩人收取黑金行為沒有問題,暴露反對派的虛偽和雙重標準。確實,不少反對派中人自己也有收取黑金,又怎可能會支持追究有關行為呢?看來,還是要由廉署介入調查,才有望追查真相,單靠反對派自己查自己,只是一廂情願。

李卓人和梁國雄的黑金案,情節其實並不複雜。較早前李卓人被傳媒揭發先後收取黎智英150萬元,雖然他事後聲稱是代工黨收取,但其後又自爆曾將其中 50萬元捐款「袋住先」長達大半年,直至醜聞曝光後才急急歸還該黨。社民連梁國雄被指收受了100萬元,就此他辯稱只代所屬政黨收取黎智英50萬元,另外50萬元一直不知所終。顯然,他們都是秘密收取黎智英的黑金,並沒有向自身的政黨申報,也沒有向立法會申報,這些行為已是名副其實的違規。至於他們辯稱代黨收取捐款,更加沒有說服力,如果是代黨收取又何必如此鬼祟?

「中飽私囊」 違規不容狡辯

《議事規則》列明,若議員一年內從單一來源收受總數超過議員年薪百分之五的利益,或一次過收受價值超過1萬元實利,須於14天內申報;若有議員違規,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李卓人、梁國雄收取黎智英捐款,已經超過限額,而他們卻沒有申報,令人懷疑他們是有意「中飽私囊」,及至被傳媒揭發後,才急急「補鑊」交回其政黨,更是作賊心虛。其中,李卓人隔了一段頗長時間才將款項交回工黨,但當中的利息或投資收入,恐怕已被他「袋袋平安」了,這樣都不算違規,立法會當市民都是傻瓜嗎?至於他們所屬的政黨中人為兩人辯解,其實也是不足為奇。李卓人是工黨真正話事人,梁國雄是社民連唯一大佬,就算他們真的是「落格」,黨員也不敢置喙,所以其證供是否可信本身已令人質疑,更不應以此作為兩人脫罪的證據。況且,其實社民連也沒有梁國雄轉交捐款的記錄,請問他還有何反駁之理?

與黎智英涉及重大利益衝突

立法會在議員收取利益上有嚴格的限制,原因是議員領取的是公帑,而他們有份審議的政策法案,又直接關係社會利益,所以必須確保議員能夠在中立、不偏不倚的情況下議事。因此,任何議員收取捐款必須向立法會申報,開誠佈公,而在討論涉及到與自身有關的議題時,也要離座避席,就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現在,李卓人、梁國雄以至一眾反對派議員,多年來都收取黎智英單一金主的大筆捐款,如果他們不作申報,試問市民又如何知道他們與黎智英的利益關係?如果不是有傳媒揭發,李卓人、梁國雄相信還可以在立法會上繼續為黎智英服務,難道這又符合公眾利益?因此,兩人這次沒有申報利益,並非小事,不但違規,更令人懷疑當中涉及大量的利益衝突,兩人犯下如此明顯的錯誤,而立法會竟然不作譴責,這樣的決定實在令人失望,也令立法會的聲譽雪上加霜。

雙重標準 偏私包庇

至於反對派議員一向要官員「比白紙更白」、道德標準定得極高,但現在涉事的是反對派議員,他們的標準立即可以一百八十度轉變,認為兩人只是一時疏忽,這樣的雙重標準令人嘖嘖稱奇,也暴露了反對派的虛偽。但這也難怪,因為不少反對派議員都有收取黎智英黑金,相信當中更可能涉及違規行為,如果這次重罰兩人,「他朝君體也相同」,反對派自然要輕輕放下。放生兩人,其實就是放生自己,這也是反對派投下反對票的原因。

現在看來,要靠立法會主持公道,追究黑金事件已屬妄想,原因是監察委員會要保持所謂平衡,建制派與反對派人數相同,而在反對派偏私包庇之下,任何調查都是枉然,只是白白浪費時間金錢,釋除不了外界疑慮之餘,反增加外界對立法會議員操守的疑慮。「黑金」捐款涉事議員,涉嫌違反《選舉條例》、觸犯《議事規則》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偷稅漏稅等。既然如此,理應由廉署介入調查,循刑事方向追究,才可望還港人一個公道,並維護本港廉潔。一日不斬斷「黑金」鏈條,反對派議員的服務對象就永遠不是市民,而是在黑暗中用金錢豢養�茪牊麍ㄙ犒鶣廑瞻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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