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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涉「公職失當」「虛假陳述」「受賄」三罪名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日前向立法會大會提交調查報告,在多名反對派委員的包庇下,工黨議員李卓人及社民連議員梁國雄收受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捐款無申報的指控被裁定「不成立」。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出,李、梁及黎的解釋均未能釋疑,不排除有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宣誓下作虛假陳述」等罪行,相信執法部門會繼續深入調查。此外,反對派議員向來與黎智英過從甚密,一旦有證據顯示他們曾因收受其捐款而影響他們以公職身份作出的決定,更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多名反對派委員以權謀私,公然放生李卓人及梁國雄,但利監會報告中不少關鍵證人刻意「被消失」,黎智英及李梁二人的口供又矛盾,都留有不少蛛絲馬跡,足以令涉事者「一身蟻」。
簡松年:事後「補飛」未釋疑
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質疑李卓人及梁國雄作為公職人員,竟以私人身份收受捐款,即使他們聲稱代其政黨「暫存」,但存放時間未免太長,令人懷疑二人有私心。當二人在被傳媒揭發後,才與該黨補辦所謂證明文件,試圖自圓其說,也明顯予人事後「補飛」感覺,難以釋疑。
黎智英去年被揭之前兩年向多個反對派政團及要員秘密捐款後,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等曾自爆,黎在捐款後會提出很多「意見」,他會研究「做唔做到」。黎亦自爆公民黨也會聽取其「意見」。究竟作為公職人員的李、梁,在私下收受捐款後曾否也聽黎的「意見」辦事,值得外界關注。簡松年坦言,無法亦不會評論相關揣測,但重申一旦有證據顯示,有議員因收受他人「捐款」而影響他們以公職身份作出的決定,即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同時,黎、李及梁三人在捐款及收受捐款次數方面,說法出現矛盾,意味當中有人講大話,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宣誓下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簡松年回應指,由於他沒有參與聆訊,故難以判斷當中是否有人作虛假陳述,但認為執法部門可以跟進處理。
錢志庸:「不成立」≠不跟進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副主席錢志庸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查詢時表示,雖然利監會的報告稱,關於李、梁二人的投訴不成立,但不等於執法部門不再跟進捐款事件的內情,尤其是今次報告進一步披露捐款細節,不排除有關方面會繼續調查。
錢志庸又表示,凡涉及明確受害人的案件,執法部門會較易介入處理。今次捐款事件中,李梁二人雖然以個人身份「暫存」黎聲稱捐給二人所屬政黨的捐款,但黎未有報稱有損失,故此外界較多在道德層面上提出質疑。但他強調,只要涉及貪污舞弊情況,而有第三者知情、舉報或爆料,有關方面也可以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從法律層面�茪漰@出指控。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違例者最高會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馬恩國:私吞利息涉公職失當
馬恩國大律師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李卓人沒有將原本屬於工黨的50萬元捐款所產生的利息,轉回工黨戶口的做法,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根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2005年作出的一項判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鑒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該法例還明確指出,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使政府有任何損失,仍然可被控這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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