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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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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考慮監管商營跳彈床活動


雷雄德 香港浸會大學體育學系副教授

近期醫院急症室接收玩彈床受傷個案,愈來愈多。聯合醫院去年七至十二月共接收16宗因玩彈床而受傷的個案,主要來自附近一間新開業的彈床樂園。傷者年齡介乎6至50歲,當中包括上肢受傷、脊椎及下肢受傷。較嚴重的一名女傷者,左腳踝關節開放性骨折脫位,整個關節完全斷裂,院方指類似傷勢一般在墮樓或交通意外才會發生。醫生警告部分受傷者會有後遺症,嚴重可能引致四肢癱瘓,情況令人憂慮。

跳彈床既是有益身心的康體活動,也是奧運會的競技項目。彈床運動源於美國,在50年代由英軍帶入香港,60年代開始在香港的體育組織推展,跳彈床在70年代很受青少年人歡迎。當時,很多中學的體育課堂或課餘活動,都有安排跳彈床。及後由於受傷過案持續增加,並曾發生永久傷殘的不幸事件,於是很多學校減少彈床活動。到至今日,幾乎再沒有學校開辦彈床課,而教育局的《學校體育學習領域安全指引》內,清楚列明負責教彈床的教師,必須持有中國香港體操總會或教育局認可資歷,方可指導。由於受傷事件屢見不鮮,指引更不容許在體育課堂內教授空翻動作。

鑒於彈床中心的意外頻生,筆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需檢視現行商業彈床中心,以及同類活動的安全措施,包括軟件及硬件兩方面,確保顧客在安全環境下玩耍。現時做法只是營運者要求顧客在參加前簽上免責條款,但上月消委會卻發現,本港負責監察彈床活動的條例有不足之處。消委會批評,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中列明,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不得以合約條款或告示來卸除。消委會並鼓勵消費者參與活動前,留意活動性質的風險,而主辦單位亦不應以免責條款為「擋箭牌」。

筆者認為目前較急需監管的,是指導員的專業水平和知識,按康文署的慣常做法,指導員必須考取由政府認可機構頒發的跳彈床教練證書,保障參加者獲得適當的安全指導,以及把受傷的風險降至最低。此外,檢討現行類似活動或場所規管的法例,例如《公眾娛樂場所規例》及《遊戲機中心條例》等,針對彈床活動進行全面監管。一向以來,娛樂場所條例由食環署負責,但彈床運動的安全及訓練,卻由康文署負責與體操總會聯繫,而在學校的彈床運動,則由教育局負責監管。政府實在有需要對商營的彈床活動,開展跨部門的討論工作,共同制定安全措施,保障市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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