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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在刑事法律中,當被告經審訊被判定有罪後,下一步就是由主審法官按控罪事實的嚴重性作出量刑(Sentencing),香港的刑事法例都會列明罪行的最高刑罰,法官不會每罪都判最高刑罰,而是會按具體的案情及其嚴重性作出量刑,那是法官的酌情權,而這就是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所謂「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當然,法官在衡量被告刑罰時不會只是簡單的看罪行的嚴重性,還要按被告實際的參與程度(是主謀還是從犯),他以前有沒犯過同類罪行,是否有預謀、有計劃,有否主觀惡意,以及罪行對社會的危害性等等因素作出通盤考慮。
違法「佔領」行動後,對相關違法人士的檢控工作相當緩慢,就算有人被檢控帶上法院,刑罰也相對出奇地輕微,鮮有被判監的,根本沒有阻嚇作用,大眾的觀感是法院量刑好像出了什麼問題,法院傾向輕判違法「佔中」者,法治得不到彰顯。最終的惡果是爆發年初一晚的旺角暴亂。
正當大家為香港法治憂心之餘,有一宗高院上訴案件吸引了大家的眼球。前年「佔領」行動期間發生的激烈衝擊立法會案件,三名被告承認刑事毀壞(最高入獄十年)及非法集結(最高入獄三年)兩罪,最初裁判官只判三名被告社會服務令,公眾嘩然,律政司也認為刑期過輕而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刑期,在看過當晚事件錄影後,裁判官改判他們三人入獄三個半月,三名被告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早前高等法院法官駁回三名被告的上訴,指三人當時的行為性質屬於暴亂,市民雖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必須守法、守秩序和絕不能使用暴力破壞公物,此舉也有可能傷及其他在場人士,性質嚴重,這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雖然三人均屬初犯,但是次罪行情節嚴重,必須判監以收阻嚇之用。
這件案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此案為高院上訴案件,高院(上級法院)在這上訴案中確認了裁判法院(初級法院)的判刑覆核,按普通法原則,其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均具約束力,成為案例。因此,以後裁判法院對這等暴力衝擊行為,必須要依從此案例判處監禁刑罰,這似乎是香港法治的一個小勝利。
大家可以看到,量刑是刑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法治起�茷D常重要的作用。如果量刑失去懲罰和阻嚇的作用,便沒有人再會去守法了!到時非法「佔領」甚至暴亂將會無日無之,若是如此,法治將會崩潰,這決非香港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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