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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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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下的「反港獨」法例


陳曼琪律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

「港獨」違憲違法,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依,並體現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其序言、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歸條例》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有關叛逆、意圖叛逆及煽動等罪行(「反港獨」法例)。

根據《基本法》的歷史背景、立法原意、序言及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毫不含糊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恭劭 FACC 4/1999及 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 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FACV 5,6 &7/2010 的終審法院判詞,也引證了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香港進入嶄新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原則亦歸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內。因此,香港任何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基本法》及香港法例對「港獨」有明確約束和處罰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雖然香港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本地法例,但是根據回歸前後及現在的普通法及本地的成文法,香港都一直有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的本地法例。香港法例亦已因應政權回歸祖國,由保障「女皇陛下」變成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即我們祖國的國家安全。

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歸條例》幫助對香港原有法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詮釋、延續該等法律和確認若干其他法律。根據《香港回歸條例》第5條至第6條及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a)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c)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任何人(a) 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或與他人串謀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人民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意見,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b)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 (c)或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公敵,即屬干犯叛逆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佈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

任何人有作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或勾結外國勢力的意圖,公開作為表明該意圖,都是嚴重的叛逆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3條叛逆及意圖叛逆罪行屬干犯香港現有法例最嚴重的「港獨」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該第10條煽動罪行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另外,未經香港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煽動罪行提出檢控。

根據上述煽動罪,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言論、發佈,甚至慫恿別人宣傳、推行或參與「港獨」即屬犯煽動罪。煽動罪行比叛逆及意圖叛逆罪行適用範圍較廣,但其嚴重性及罰則相對較輕。

言論自由不能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16及第18條,結社及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這權利帶有責任及義務,便是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包括「一國兩制」)或公共安寧。

上述「反港獨」法例不代表香港市民不能批評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關鍵是市民有否具有法律所定的叛逆或煽動意圖,並要緊記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的原則。在這個大原則下,假如市民循合法途徑批評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但目的是希望它改進,而非要達至香港脫離國家,是不用負上「港獨」刑事責任的。然而,社會卻不能一刀切的認為,發表任何關於「港獨」,甚至推動「港獨」的言論,都不會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香港回歸近19年。然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叛逆、意圖叛逆及煽動等罪行的條文,充滿殖民統治色彩及違反國家主權的字眼,例如「女皇陛下」及「聯合王國」等字眼仍未被刪除。本人促請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上述法理,盡快研究及更改出現於上文所述等具殖民地主義體制的本地法律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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