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近期「港獨」言論又甚囂塵上。「港獨」根本是一個偽議題,不能以言論自由作「擋箭牌」。
「港獨」違法,是有法理基礎的,國家憲法、香港憲制性文件和香港法律都有明文禁止和取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一國兩制」的依據。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話開宗明義列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一條亦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可見,國家在香港享有主權和治權。基本法第五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鼓吹「港獨」人士試圖干擾香港制度和生活模式,破壞「一國兩制」,違背了基本法。
鼓吹「港獨」也有觸犯香港其他刑事罪行之嫌,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煽動意圖包括該(1)(f)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另同一條例的第10(1)條亦指出,「任何人-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違者可被判監和罰款。
若具「港獨」意識人士欲在香港成立「港獨」新政黨,並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公司註冊處受理申請後,有權因該擬設立的公司之成立目的,徹查是否有違法或有損公益等,有權拒絕有關申請;若「港獨」新政黨以社團名義向香港警務處登記,警務處也將按組織性質拒絕審批;香港銀行也受有關洗黑錢的國際公約約束,若戶口申請人未能解釋資金來源,或戶口涉不明資金或有合理懷疑戶口用作非法集資或洗黑錢,銀行也有權拒絕受理。此外,鼓吹「港獨」分裂意圖的政團,除了是抵觸有關煽動分裂等罪行外,也是有組織的罪行,或涉非法社團,若政黨收取金錢或酬勞作為干預選舉的動機,或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可見「港獨」沒有法理依據,亦涉刑事罪行,不能鼓吹,更不能姑息。若鼓吹「港獨」者依然活在自我沉醉的世界,漠視法律和社會遊戲規則,大逆不道地叫囂和散播「港獨」歪論,煽動者和支援者將同樣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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