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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襲警拒捕罪成

2016-05-27
■當晚新聞片段證明曾健超向警淋液。資料圖片■當晚新聞片段證明曾健超向警淋液。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前年非法「佔領」期間涉嫌襲警及拒捕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逾一個月審訊,面對5項控罪的曾健超昨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裁判官認定,警方及亞視在現場拍攝的片段中,所見到的黑衣人便是曾健超本人無疑,而出庭作供的警員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曾健超,被指2014年10月15日凌晨3時20分,在金鐘龍和道一處花槽用膠樽盛載的液體,向下淋潑正在執勤的1名警長和10名警員,事後又抗拒4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被警方起訴1項襲擊警務人員和4項抗拒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名。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日在裁決時指出,是案最大爭議點為黑衣男子的身份辨認,在比較過呈堂警方與亞視拍攝到黑衣男子的片段,跟曾健超案發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不論鬍鬚形狀、髮型、輪廓都一樣,故他排除認錯人的可能,加上衣服及鞋的顏色,進一步鞏固身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黑衣人就是曾健超本人。

官:警作供誠實可靠

他認為,就是案作供警長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及劉冠騰督察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故相信他們所供稱的為事件發生經過。被告當日向下方警員淋潑液體時,已心知肚明下方的為警務人員,其目的必然是為了弄濕下方的警員,故其行為明顯構成襲擊。而被告曾嘗試箍向畢的頸部及意圖擺脫警員的拘捕,故其行為屬抗拒。

羅官又指,被告的襲擊行為出於敵意,目的是為了弄濕在下方的警員。

不過,由於曾健超事後曾被胡椒噴霧噴中,其激烈反抗可能因劇痛造成,不能排除某部分反抗屬於自然反應,故認為在有合理疑點下,被噴中後的反抗行為不能證實是出於自由操控肢體下的蓄意行為,遂裁定其中兩項拒抗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雖然有警方證人在呈堂片段及相片中認錯自己,但這些出入只屬瑕疵,沒有影響案件跟其他證人的誠信。

辯方昨日庭上求情時稱,曾健超是社工註冊局委員,與不同民間團體合作研究警權及學童自殺問題,又參加義工活動,更曾到過瑞士日內瓦就聯合國禁止酷刑議題發表意見,又呈上3封求情信,其中一封聲稱是由被告扶助過的市民撰寫,信中形容曾健超「為人正直無私」。

另一封是偕同被告前往日內瓦的友人黃先生撰寫,稱曾健超「同情弱勢、富正義感」,而在聲稱被警方毆打後,曾健超沒有向警方存心報復,反而呼籲示威者勿仇恨警方。餘下一封信形容被告關心邊緣青年。

求情稱「最低限度襲擊」

辯方希望裁判官在判刑時顧及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及「情緒」:被告淋潑液體是發洩他不滿警方「濫權」,屬於「最低限度的襲擊」。

而在事件中,並沒有警員因此受傷,受傷的反而是他自己。曾健超沒有可能重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最後批准曾健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判。曾健超在散庭後稱對裁決感到失望,但因下周一才判刑,他現階段不想表達太多個人意見,而會否上訴也須留待到時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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