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擁有鐵路沿線物業發展權的政策優勢,不只可出售物業項目賺取龐大收益,更在不少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中,列明負責物業管理的工作,額外賺取物業管理經理人酬金(Property manager's remuneration)。
然而,不少港鐵上蓋小業主認為港鐵公司無論在物業管理收取酬金的水準、方式,以至更換管理公司的議題上,對小業主有多處不公平地方。港鐵作為經理人收取物業管理開支的8%為酬金,比一般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約5%為高;港鐵管理的屋苑,其經理人酬金都是與管理開支掛u(remuneration is correlated to to the total expenses incurred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uildings or estates),換言之,開支愈高,經理人酬金會愈高;小業主雖可透過業主大會更換管理公司,但在不少物業中,港鐵是最大業權份額持有人,甚至持有過半業權份額,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Owner's Committee)或更換管理公司等重要議題,起決定性的影響。
利益有衝突 應棄投票權
其實港鐵在物業發展已賺取了龐大收益,在物業管理工作上,透過種種規定,賺取不合理收益,對小業主是不公平的,必須立即糾正,還小業主公道。筆者認為港鐵應立即向所有擁有業權及由其管理的屋苑,宣佈就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更換管理公司等議題上,不行使投票權,以免出現利益衝突,還小業主管理主導權。
港鐵應該立即將物業管理的經理人酬金由8%下調至5%,與一般物業管理公司看齊,以及研究將物業管理人酬金與開支脫u,參考其他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以定額方式收取酬金,以免出現開支越大,酬金越高的不公現象。■陳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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