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微觀點:羅冠聰失參選資格?

2016-07-22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下月中的判刑結果或會令他喪失今年立法會選舉提名資格。根據香港法例第542章的 《立法會條例》,任何人若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被判刑後未服刑,就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刑期逾3個月罷黜議員

羅冠聰是次被定罪,將於8月中判刑。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羅冠聰是次罪名的主體控罪,即非法集結,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

如果羅冠聰最終被判監,或會影響其參選資格。《立法會條例》列明,任何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監禁而未服該刑罰,又不獲赦免;又或者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者因任何罪行而被判處為期逾3個月的監禁、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5年內,都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其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會有決定性的影響,故羅冠聰會否被判監禁仍是疑問。 ■記者 甘瑜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