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因涉嫌今年1月港大校委會衝擊事件被落案起訴多項控罪,有可能面對嚴厲的監禁後果。其中的刑事毀壞及刑事恐嚇,最高刑罰分別可被判監10年及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10年。
另外第廿四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干犯刑事恐嚇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入獄5年。
至於馮敬恩另一項被起訴的「強行進入」罪名,根據《公安條例》第廿三條,任何人如果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亦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2年。 ■記者 姬文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