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條例》訂明: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基於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出現特殊情況,為防止有人嚴重擾亂公安,可在指明的一段不超過3個月時間,禁止舉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
(2)任何人(a)參與推動、指導、組織或管理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或擬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的公眾聚集;或(b)參與或參加,或煽惑他人參與或參加該公眾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3年。 ■記者 杜法祖
根據《公安條例》訂明:
(1)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基於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出現特殊情況,為防止有人嚴重擾亂公安,可在指明的一段不超過3個月時間,禁止舉行所有或任何類別的公眾聚集。
(2)任何人(a)參與推動、指導、組織或管理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或擬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的公眾聚集;或(b)參與或參加,或煽惑他人參與或參加該公眾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3年。 ■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