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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港獨危害 學生勿入歧途

2016-08-22

顧敏康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近期有學生組織在中學內成立「本土關注組」,宣揚「港獨」。本人很為已經參與或即將參與其中的學生擔憂,既擔心他們因「熱心」似懂非懂的政治而荒廢學業,又擔心他們因鼓吹「港獨」而可能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心理學家對香港中學生的心理特徵有許多描述,其中比較明顯的是對新事物有好奇感並願意冒險,試圖得到社會認同。然而,他們的人生觀與世界觀尚處於形成之中,對事物缺乏客觀全面分析。這些心理特徵的存在,使得中學生比較容易誤入歧途,為推行「港獨」者所誤導和利用。

中學生易被誤導

「港獨」是香港少數人的極端行為,違反全國和全港人民意願的分裂行徑,必然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制裁。最近有組織發起網上簽名反對「港獨」,很快收到數以十萬計的簽名,已經證明「港獨」不得人心。可見,將「港獨」思潮推入校園、尤其是中學校園的行為,也應該得不到廣大市民的支持。

原因很簡單,中學是青少年長身體、長知識和世界觀初步形成的重要場所。教育青少年做守法公民也是重要的課程內容。「港獨」違反香港最重要的法律--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是,「港獨」推行者為了掩蓋其在中學設立關注組之違法性,將在中學推行和灌输「港獨」說成是中學生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

制裁「港獨」必要可行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從來不是絕對的權利,這是一個基本法律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基本立場。言論自由如果危害他人的權利、尤其是國家安全時,就會涉及民事和刑事責任。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獨」言行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沒有任何妥協的餘地。

支持「港獨」的中學生成立「學生動源」組織,明目張膽招攬學生,企圖在各中學成立「本土關注組」,並透過在校園派傳單、辦講座等,公然在校園內廣泛傳播「港獨」思想。雖然香港尚未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以全面保障國家安全,但是,以上提到的成立「本土關注組」、派傳單和辦講座等行為,均可能觸犯香港現有的刑事法律,有關人士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已經或有意參與「港獨」活動的中學生一定要認識到有關的犯罪後果。

香港的中學,大都受政府資助,不容許成為「港獨」場所。在中學抵制「港獨」言行,需要各方面的共識和行動。政府要認真監管並給予清晰的反「港獨」指引;家長要認真監督學校和引導好自己的小孩;校方要認真把好教師關;老師要履行好教育職責;學生要主動與「港獨」切割。當然,其中最關鍵的是老師履行正確的教育職責,因為他們對學生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對學生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觀點持平的老師可能會引導學生客觀地看待「港獨」,分析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但絕不是宣揚和灌輸,兩者是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因此,倘若發現有中學老師向學生宣揚和灌输「港獨」,教育局應當果斷採取措施,根據《教育條例》和《香港教育專業守則》調查事件,或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取消或拒絕其註冊教師資格。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中學校園是學習的地方而不是搞政治活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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