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游蕙禎及梁頌恆是否「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已被取消議員資格?
政府一方:二人作出與法定要求相距甚遠的行為,包括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標語、交叉手指示意口不對心、將「China」讀成「支那」、將「Republic」讀成粗口等,屬於拒絕宣誓,違反第廿一條,已被取消資格。
立法會一方:第廿一條並非自動生效,取消資格有既定程序,即使議員犯了謀殺罪,也要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可取消其資格。
游蕙禎、梁頌恆一方: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故二人當日的言論,不論被視為宣誓還是發言、不論宣誓是否有效,仍應得到保障。
政府提出訴訟是否干預立法會內務?
政府一方:雖然有案例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會內務,但是次與立法會內部運作無關,而是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強制性、憲制性的要求。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法院對議員資格有司法管轄權。
立法會一方:宣誓明顯受立法會議事規則規管,屬於立法會內部會議程序,法院不應干涉。
游蕙禎一方:香港基本法第四章列明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立法會以外的機構無權就宣誓事宜有管轄權。
梁頌恆一方:宣誓及再次宣誓是由立法會秘書及主席監誓,亦列入立法會議程當中,因此明顯是立法會事務,法院不應干涉。
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裁定議員宣誓無效?
政府一方: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不能凌駕香港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基本法列明主席只有權在議員無力履行職務等情況下,宣佈議員喪失資格,但是次情況明顯不在此列。
立法會一方:若連主席都無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而要交由法院處理,恐怕每4年便會有70個司法覆核。
梁振英是否有權提出訴訟?
政府一方: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選民及律政司司長有權興訟,梁振英是分別以特首及選民的身份興訟。特首有責任執行香港基本法,處理關於「一國兩制」事宜,包括「港獨」。
梁頌恆一方:梁振英以特首這憲制身份興訟並不適合。如梁振英以選民身份興訟,則不應以公帑為他支付訟費,且他也不可能同時是新界東(梁頌恆)及九龍西(游蕙禎)選民。
整理:記者 朱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