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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釋」除不明朗 「法」治更有效

2016-11-04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4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行使釋法的權力,無論是1999年的居留權問題、2004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序問題、2005年的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以及2011年的國家豁免原則等問題,釋法都為香港社會釐清不少問題,有助社會穩定發展。例如在居留權一案中,人大釋法有助減低內地移居香港的人數,避免香港社會因為合資格居港者急增而承擔巨大壓力。相反,在2001年的莊豐源一案未有人大釋法,最終令香港社會衍生出「雙非」難題。

首釋法:減百萬移港人口負擔

香港首次釋法為1999年,當時特區終審法院裁定港人於內地所生子女出生時,即使父或母當時仍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也可擁有居港權,只需向入境處申領證明書,無須等候內地的單程證。

但特區政府認為,特區終院對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詮釋與立法原意不符,遂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協助特區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頒佈解釋,表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如其父母其中一人於該名子女出生時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該名子女才有資格獲得居留權。此外,該等有資格獲得居留權的人士須向內地有關當局辦理所需批准手續,方能進入香港。

該次釋法釐清了居港權的問題,令原本根據法院裁決下,將增加數以百萬計符合居留權資格者的數字,減至最後約27萬人,大大減輕了香港社會對人口急增的整體負擔。

無釋法:「雙非」削醫療教育資源

以類似案件而言,2001年的莊豐源案,特區終院就裁定內地居民在港誕下的男童莊豐源有居港權,當時社會有輿論認為需要尋求人大釋法,但最終並無釋法,而莊豐源案亦成為案例,令日後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均有居港權,最終衍生出醫療、教育資源緊絀的問題。 ■記者 歐陽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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