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四次釋法的積極意義

2016-11-04

■1999年居留權問題

釐清了只有在父母中起碼一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其於內地出生的子女才有資格獲得居留權。有關解釋減低了獲得居留權資格的人數,減輕香港社會的整體負擔。

■200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序問題

釐清了兩個辦法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確立了俗稱的「政改五部曲」,免除爭拗。

■2005年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

明確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新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免除爭拗。

■2011年國家豁免原則等問題

釐清了即使訴訟牽涉商業糾紛,香港法院也無權判令外交國還債,避免誤判。

資料來源︰本報資料庫

整理︰歐陽文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