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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終院判詞:人大擁主動釋法權

2016-11-04

在1999年的劉港榕訴入境處處長一案中,特區終審法院已在判詞中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主動解釋權,而其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general and unqualified)」。

解釋權「全面不受限制」

在特區終院就涉及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權案作出裁決後,由於特區政府估計因判決而涉及獲居港權者高達1,670,000人,嚴重影響了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行政長官遂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所賦予的職權,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就居權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人大釋法後,特區終院在劉港榕案的判詞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明顯有權力去作出解釋,而有關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的第四款「解釋法律」,以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判詞續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賦予人大「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的解釋權,並不受限於該條第二款(授權特區法院自行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自治範圍內的條文)和第三款(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故認為只有根據第三款的情況才可釋法的說法屬「不可接受」。 ■記者 歐陽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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