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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訴案爭拗點

2016-11-25

■戴啟思(游蕙禎代表律師):香港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按照「不干預原則」,法庭只可在監誓人作裁定後少數情況才可介入立法會事務。

■潘熙(梁頌恆代表律師):雖然法庭可在違憲情況下介入以維護香港基本法,但梁君彥沒有就兩人的宣誓是否有效作表態或裁決,又答應重新監誓,事件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

■張舉能(高院首席法官):法庭不是想干預立法會事務,當宣誓事件牽涉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監誓人有否按照要求監誓,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因為香港基本法的地位是至高無上,是凌駕於普通法原則之上的。

■戴啟思:不認為人大釋法與本案有關,無釋法都可以處理今次案件。

■張舉能:今次案件爭議點在於宣誓者有否正確、有效地宣誓,人大釋法正正觸及拒絕宣誓的後果,不能迴避。

■潘熙:人大釋法第二段的二、三、四實際上是「修法」。

■張舉能:香港法院及法官作為普通法制度下一員,在對另一大陸法制度不了解的情況下,不能武斷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符合釋法定義,批評其做法不當,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潘熙:裁定議員是否拒絕宣誓,是監誓人而非法院的角色。

■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是法律後果,不應由監誓人裁定,且第廿一條完全沒有提及議員是否拒絕宣誓要由監誓人裁決,而是法例的要求。

■潘熙:立法會主席「事實上」已「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因為主席最終決定准許他們兩人再次宣誓。

■張舉能:梁君彥的裁決指梁頌恆宣誓的表現明顯「不願受誓言約束」,因此不可因為主席最終批准兩人再宣誓,就反指主席「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

整理: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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