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早前裁定「青症雙邪」游蕙禎及梁頌恆作出的立法會宣誓無效,但曾作出決定指倘兩人提出書面要求,他將會准許他們在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游梁兩人就企圖以此作為「免死金牌 」。
兩人的代表律師在昨日聆訊中稱,梁君彥身為監誓人,對議員宣誓有「最終裁決權」,更稱對方事實上已「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不接納此觀點,反駁指梁君彥早前裁決已表明他們宣誓的表現明顯「不願受誓言約束」,故不可因為主席最終批准兩人再宣誓,就反指主席「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
批准再誓 非「裁定」無拒誓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昨在庭上聲稱,裁定議員是否拒絕宣誓,是監誓人而非法院的角色。不過,上訴庭法官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的後果是法律後果,不應由監誓人裁定,且第廿一條完全沒有提及議員是否拒絕宣誓要由監誓人裁決,而是法律要求。
潘熙則稱,即使法院不接納「不干預原則」,在此案中,立法會主席「事實上」已「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因為主席最終決定准許他們兩人再次宣誓。張舉能就反駁指,梁君彥的裁決指梁頌恆宣誓的表現明顯「不願受誓言約束」,因此認為即使主席沒承認,但事實上已裁定了梁拒絕宣誓,不可因為主席最終批准兩人再宣誓,就反指主席「裁定」兩人並未拒絕或忽略宣誓。
代表特區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也指出,人大釋法內容第四段確立了監誓人的責任,即確保議員是依法宣誓,但監誓人沒權褫奪議員的資格,而釋法內容亦沒否定法庭對此有管轄權,上訴方一直依賴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也沒有訂明監誓者必須就宣誓作出裁決,故此不同意潘熙所稱監誓人對議員宣誓有「最終裁決權」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