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月初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對「青症雙邪」的訟訴會帶來什麼影響?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階段,法官區慶祥並無處理。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昨日上訴聆訊時聲言,釋法第二段的二、三、四「實際上是修法」,又稱倘人大釋法與香港基本法「有牴觸」,香港法院有權不依從。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其說法武斷,批評潘熙在對另一大陸法制度並不了解的情況下,認為其做法不當,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禎狀」避答釋法立場
張舉能昨在庭上主動提到,是次案件無可避免會觸及人大釋法的爭議,要求各方澄清對釋法爭議的立場,包括釋法是否純粹只是「解釋」法律,以及有否追溯力等。他指出,代表游蕙禎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在陳詞時,並未明確就相關爭議表明立場,令他感到「不舒服」。
他續說,倘各方對人大釋法的影響有爭拗,應該現在就在高等法院提出,而不是留待在終審法院才爭拗,並要求戴啟思澄清。不過,戴啟思選擇迴避,僅回應稱不認為人大釋法與本案有關,又稱無釋法都可以處理今次案件。
需大陸法專家證據
潘熙則稱,本案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無關,聲言第一百零四條只要求議員就任時宣誓,無提及拒絕宣誓的後果,法院不應「干預」,潘熙又稱釋法第二段的二、三、四實際上是「修法」,倘人大釋法與香港基本法「有牴觸」,「超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解釋的意思,香港法院「有權不依從」。
張舉能反駁,人大釋法正正觸及拒絕宣誓的後果,不能迴避。他指出,內地實行大陸法,香港的普通法律師要作出這判斷,需要大陸法的專家證據。潘熙如要建立該論據,就應該呈交法律專家意見,說明是次釋法並非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作出,及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張舉能指出,香港法院及法官作為普通法制度下一員,在對另一制度不了解的情況下,不能武斷評論人大釋法是否符合釋法定義,更批評其做法不當,是傲慢又無知的行為。
潘熙回應稱,特區終院在「吳嘉玲案」中曾裁定香港法院對人大的決定有「管轄權」,判詞中更提到人大的立法行為倘「違反基本法」,香港法院「有權宣佈無效」。張舉能即要求潘熙交代:一、有什麼證據指人大是次釋法實際上是「修法」;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法院何以有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違法;三、釋法是否有追溯力。潘則回應稱,「如非必要」他不打算進一步就此陳詞,以免引發「危機」云云。
釋法對法院具約束力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陳詞中強調,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不可以放在一旁不予考慮。 他指出,今次司法覆核並非針對一個監誓人、仲裁者的決定,而是審議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這項憲制原則有否被違反,而案中人明顯是拒絕宣誓,因此可說是黑白分明的問題。 ■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