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冒名開參選專頁 譚志源:最高囚3年

2017-02-06
■本報上月率先報道有人在社交網站冒名開參選專頁事件。■本報上月率先報道有人在社交網站冒名開參選專頁事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鄭治祖)多名特首選舉參選人於社交平台開設賬戶與市民溝通,惟近日facebook出現不少支持或抹黑個別參選人的專頁,本報日前亦率先報道揭發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昨出席活動時亦指出,若有任何人士在網上或「網下」為促使或阻礙任何參選人當選,便可視為選舉廣告,若發佈選舉廣告時引致開支,則變成選舉開支,如果沒有得到相關參選人或獲授權為代理作選舉開支,便有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及罰款20萬。

本報上月率先揭發惡搞帖

本報上月底報道,fb上新增了不同的「競選專頁」,假借參選人的名義和相片進行惡搞,被針對者包括林鄭月娥、葉劉淑儀,嚴重影響參選人的形象。惡搞帖文除了改圖,還以粗言穢語去回應參選人的日常事件,更有人因此信以為真。有關行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社會各界人士都認為有關當局須徹查事件,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

另外,也有部分由粉絲開設的專頁,圖文並茂地突出所支持的參選人的優點,同樣也有可能變成選舉廣告,並因此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譚志源昨日回應傳媒有關提問表示,若有任何人士在網上或「網下」為促使或阻礙任何參選人當選,便可視為選舉廣告,若發佈選舉廣告時引致開支,則變成選舉開支,如果沒有得到相關參選人或獲授權為代理作選舉開支,便有機會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及罰款20萬。

他又呼籲相關人士注意,若有違例,會轉介給相關執法機構跟進。

指眾籌超上限須捐獻

對於參選人之一的曾俊華發起網上眾籌,他沒有正面回應,但稱現行法例已列明,逾1,000元的捐獻必須具名,參選人需要發出具有姓名及地址的收據,以及日後向法庭申報選舉經費時,需很詳細地列出;若所籌集的捐款是超過整個選舉開支的上限,也需要作慈善捐獻。

他又說,暫時未有人向他匯報有任何需要關注的地方,若任何人士觸犯條例,會要求執法機關依法跟進。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