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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官司的「離奇判決」

2017-05-06

李家家 愛護香港力量秘書長

跨性別人士(LGBT)的議題近年於世界各地鬧得沸沸揚揚,到底跨性別人士的「基本人權」及社會大眾的期望如何取捨畫界,以及「跨性別人權」如何定位才是「公平」或「進步」的表現,會不會過猶不及為社會製造一批「更平等」的「弱者」,反過來以「進步法律」來逆向歧視甚至迫害反對他們的人、作出種種「獵巫」行動等惡果。本文暫按下道德議題,集中研究日前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為一宗「歧視案件」司法覆核申請而作出影響深遠的裁決。

事緣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與同性伴侶於外國註冊結婚,申請司法覆核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拒絕承認其「外地註冊」的同性配偶可享香港合法婚姻配偶的福利及權利。高等法院周家明判梁對公務員事務局提出「間接歧視」的指控的司法覆核申請為勝訴,梁於「外地註冊」的同性配偶能享有由香港納稅人提供的公務員配偶的福利!周法官雖強調是次判決不會衝擊香港的(同性)婚姻制度,即「外地註冊」的同性婚姻仍不被香港法律承認。

但是,按照周法官的判決,不被本地法律承認的婚姻(法律)契約,卻能享受到香港法例承認的合法婚姻制的權益的做法,是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由此推論,只是要各位「同志」排隊入紙司法覆核申訴「被歧視」,最後必能迫使政府或僱主承認「外地註冊」的同性婚姻能享有種種有實無名的法律地位、待遇及福利。這樣的判決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假如日後又有某某公務員申請司法覆核,聲稱自己於某地合法娶了四個老婆,是否可以引申為香港法例雖不認同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制,但香港政府斷不能「間接歧視」某某於「外地註冊」的四名妻子的「基本人權」,必須向某某提供四倍分量的福利呢?

試想香港某位法官,只要手執一條人權法或歧視法就能作出無限申引及詮釋,並且是繞過立法程序、公眾討論及市民授權,隨心所欲地引入外國的法例並據此作出有違常理的判決,這絕對是對香港法治投下一枚核彈!香港市民、政商界、外地投資者以及旅客又如何能夠再信任香港的司法體制?因此,愛護香港力量近來倡議成立監察司法及量刑的委員會,以避免出現這樣的情形,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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