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高等法院判定「DQ四丑」被取消議席的日期,是追溯至首次宣誓即去年的10月12日。即是說,「DQ四丑」在當日開始已經不是議員,他們所領取的薪津都不屬於他們,全數追討天公地道,否則就是白白浪費了市民公帑。然而,「四丑」至今仍在賴賬,反指如果立法會行管會要向他們追討薪津,是荒謬決定,要求行管會公正處理云云。其中,在DQ之後旋即出任葉健源政策顧問,繼續領取公帑的姚松炎更指,根據合約法,在雙方同意下,其中一方已提供服務,應獲報酬。
姚松炎等「四丑」,把錢看得大過天,現在有可能被追討薪津,自然反應激烈。無疑,他們是做了近一年的議員,儘管沒做過什麼有利香港、有建設性的事,但確實是履行了一年的議員職責,這也成為他們賴賬的理由,姚松炎更視自己為「打工仔」,指已提供服務所以應獲報酬。然而,按照姚松炎的比喻,現在的問題是,他們當日根本沒有合法簽署好合約,在簽合約時做出違反要求的事,最終被裁定合約無效,即是說他們並沒有僱員身份。這樣,追回他們的薪津請問有什麼問題?
沒有人迫他們在宣誓時搞事,「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同樣因此要交還薪津,現在「四丑」雖然是做了近一年議員,但在性質上與梁游沒有分別,既然梁游都要「回水」,「四丑」憑什麼賴賬?他們的薪津都是納稅人公帑,不是立法會或立法會議員的私人財產,既然他們違法在先,立法會有什麼資格慷納稅人之慨而不追討?追討「四丑」薪津,才是公正處理的做法,況且外國也有先例,香港更沒有妥協的餘地。
當然,對「四丑」來說,一講到錢自然要頑抗到底,但他們一些「抗辯」理由實在是可笑之極,例如說這些薪津早已使乾使淨,根本沒有能力償還云云。誰都知道,「財到光棍手,一去無回頭」,就如「打機聰」羅冠聰,多年來渾渾噩噩,突然有10多萬元的薪津,自然要大花特花。但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究竟什麼時候「無錢」竟然成為不還錢的理由?「四丑」提出這樣荒謬的理據,正說明他們為了賴賬已經到了厚顏無恥的地步,什麼話都講得出,總之就是不「回水」。
DQ案的處理說到底還是要依法辦事,既然法庭已經作出判決,訟費必須追討、議員薪津也不應放過,這並非如一些人所指的「落井下石」,如果將來有其他議員面對同樣情況,也應該同等處理,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如果因為涉案的是反對派人士,為了什麼「和解」、為了所謂釋出善意,就放他們一馬,等如是因為政治的原因而破壞法治,影響更加嚴重。
其實,「四丑」無能力「回水」,可以宣佈破產,但問題是此舉卻令他們未能參與補選。於是他們才要利用政治壓力來阻止正當的追討行動,更找來一班反對派政客打氣撐腰。但看來民意都不認同他們的行為,對於追討他們薪津沒有太大反應。於理、於法、於民意,追討薪津都是正確的行動,立法會沒有理由不堅持,而「四丑」儘管無恥賴賬,看來也要乖乖「回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