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不點名批評鼓吹、宣揚「公民抗命」的戴耀廷,他在判詞提到的「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的另一種表述,「他們以自己心目中的公義從事違法活動」。至於戴耀廷主張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在楊副庭長看來,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
2017年8月17日高院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大法官、彭偉昌大法官對由律政司提起的一宗刑事刑期覆核案作了一致判決,更正了東區法院原量刑的失誤,改判黃之鋒入獄6個月、羅冠聰入獄8個月、周永康入獄7個月(案號CAAR4/2016)。原審刑期,黃、周分別是80小時和14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羅是3周監禁,但緩刑一年(案號EJCC2791/2015)。《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上訴庭的刑期還不足法定最高量刑的七分之一。
這是一個正常的判決,卻引起外國政府和政要的干預。美國駐港總領事館、英國外交部、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Nancy Pelosi)以及前香港總督彭定康(Chris Patten)都發話,認為是政治檢控和判決,妨害居民表達自由。西方一些媒體也是如此,《紐約時報》還準備向諾貝爾獎委員會建議授予3名囚犯「和平獎」。一宗普通的破壞香港社會公共秩序的罪案會引起如此反應,可能有幾個原因:
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司法獨立
(一)判詞是用中文撰寫的,有些人沒有看,有些根本看不懂,就自以為「非法集結」,就是「非法集會」,有不少西方評論就認為上訴庭的判決是對言論自由的懲罰。其實,「非法集結」原是英國普通法上的犯罪,後來法典化,才成為《公安條例》第18條的規定,對一種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懲罰。3人或3人以上集結,有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可觸犯此罪。人多勢眾,有數百人,就是情節嚴重;發生暴力事件,就要處以阻嚇性刑罰。在本案之前還有集會,2014年9月26日在政總前地添美道對出地段的集會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是合法的,在當晚結束。但在結束前,黃之鋒等3人組織開會,分析風險,鼓動、號召集會參與者衝擊政總東翼前地鐵閘,進行「佔領」,與保安發生暴力衝突,導致十多名保安受傷,閘門也被強行打開,直到警方增援,才逐漸恢復社會秩序。黃之鋒等觸犯的「非法集結」罪不必採用暴力手段才能定罪,但一旦發生暴力衝突,阻嚇性刑罰就是必要的了。
(二)對西方國家政府和政要而言,不是看不懂或沒有看的問題了,他們本國有懂中文的人,有更懂判例法和成文法下的「非法集結」罪的專家。他們也知道,黃之鋒等3人在一審已被定罪,上訴庭只是改變量刑,不是將無罪改為有罪。他們對案件的干預,就是有預謀的,企圖迷惑不明真相的群眾起哄,破壞香港的「一國兩制」,污衊政治干預司法,施加對日後違法「佔中」的檢控和審理的壓力,介入司法。不少媒體認為,違法「佔中」在2014年9月28日發生,黃之鋒等人的9月26日的「非法集結」,是違法「佔中」前奏或序幕。律政司和法院處理了黃之鋒等罪犯後,就要處理「佔中三丑」及其他「佔中」要犯了。黃之鋒等人也是違法「佔中」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如果可以形成對上訴庭改判的輿論壓力,就可以干預司法獨立,直接影響有關的司法審理。
(三)他們不理解或不願意理解上訴庭對刑事刑期覆核案一致判決中3人的分工,主要判詞由潘大法官撰寫,彭大法官作補充,楊副庭長作社會背景的分析,對楊副庭長認為本案和其他類似的案犯都受到「違法達義」論的影響不認同,做出的非理性反應。
判詞具警醒作用
一般刑事案件的判詞,不會有社會原因和背景的描述,但黃之鋒等人的「非法集結」以及違法「佔中」等案件,卻具有特殊性,對這類特殊案件,有責任感的法官就難免作出歷史性的陳述,評析事件發生的經過,作出社會原因的探索。此涉社會背景的論斷,並不是判決理由,不作為先例,但這種附帶意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不多見,對政府、對教育者、對媒體、對家長,尤有警醒作用。
在判詞中,楊副庭長不點名批評了鼓吹、宣揚「公民抗命」的戴耀廷,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做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是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做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文中提到的「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的另一種表述,他們以自己心目中的公義從事違法活動。至於他們主張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在楊副庭長看來,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
行使權利不得暴力違法
對「公民抗命」或「違法達義」的荒謬性,難以在一篇短文中全面評述,但楊副庭長要向社會發出的信息則很明確:(一)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全面的,絕不遜色於其他先進及自由的社會,但該等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不是不受監管的。(二)自由行使權利,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與者務必守法,有遵守香港法律的義務。(三)自由行使權利,不得成為做出違法行為的理由和藉口,不得破壞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不得損害公共財產和其他私有財產,不得損害他人權利和利益。(四)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護他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並存並重,否則社會就不會發展、進步、和諧。(五)自由行使權利,不得使用、威脅使用或導致暴力,特別是涉及衝擊、襲擊執法或維持秩序人員的暴力行為,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