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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尊嚴

2017-11-07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把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特區實施;同時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作出修改,在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日後,侮辱國歌者須面臨監禁性刑罰。

今年10月10日,香港足球代表隊主場迎戰馬來西亞的賽事,賽前奏唱國歌時,少數球迷作出對國歌不敬的行為,這已不是初犯。亞洲足協對香港足總發出嚴厲警告,並提醒若再犯,罰則更重。侮辱國歌事件,不單止是體育事宜,更牽涉法律問題。

鑑於國歌法已被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對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具迫切性。

任何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均是對國家不尊重的行為,須被阻遏。侮辱國歌須負上刑責,保障國家尊嚴,令滋事者明瞭表達訴求是有底線的,國家尊嚴不能冒犯,不能有魯莽言行。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香港市民要有國家觀念,尊重國旗、國徽和國歌等代表國家主權象徵,建立國民身份認同。

遵守國歌奏唱禮儀,是對國歌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國民的本分責任,不能兒戲。若果連自己國家的國歌也不懂得尊重,其本身也不配受到任何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稍後亦為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既維護國歌的法律地位和尊嚴,也為香港樹立應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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