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節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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