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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醒陪審員三定罪元素

2017-11-17

在2015年立法會表決政改方案前夕,警方西貢蠔涌舊亞視廠房發現懷疑爆炸品,事後拘捕5人,控以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共5項罪名,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兩個月後,5男兩女陪審員昨午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8時仍未有裁決,法官下令陪審團休息,今天早上再返庭繼續商議案情。

案中5名被告陳耀成(34歲)、鄭偉成(29歲)、彭艾烈(21歲)、胡啟賦(21歲)及文廷洛(23歲),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共5項罪名,控罪指各人於2015年5月8日至6月14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製造內含硝酸鹽、並能夠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爆炸品。

主審法官薛偉成昨提醒各陪審員,定罪元素有三項,首先是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管有涉案物品,其次是物品是否爆炸品,最後是被告是否有合法目的管有爆炸品,若陪審團肯定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涉案物品確屬爆炸品,又無合法目的管有的話,便可裁定有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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