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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依法把關 拒「港獨」分子進立法會

2018-01-31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2016年「青政雙邪」辱國辱族宣誓,人大常委會果斷釋法,釐清了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法定要求,確立了參選立法會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人大釋法起到撥亂反正的作用,特區政府更應按照人大釋法嚴格執法,做好把關工作,把「明獨」「暗獨」分子一律拒諸立法會門外,讓立會重回正軌。

按照現時做法,選舉主任收到參選人提名表格後,須根據《立法會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決定有關人士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並在獲證明並信納情況下,決定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資格,這是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

DQ周庭合法合理

選舉主任有法律責任確保候選人的獲提名符合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的法律要求,這是有法可依的。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如參選人已遵從《立法會條例》第37、39及40條的規定,候選人的提名便屬有效。

第37條是關於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第39條是關於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第40條則列出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選舉主任須根據法例通盤考慮各項因素,包括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去及現在的言行有否涉及「港獨」主張。

總之,根據《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來決定。

1月27日,選舉主任DQ了「香港眾志」周庭的參選資格。特區政府發出聲明,指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如參選人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倡議「獨立」的人士,不符合憲法及基本法的規定,也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抵觸了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故選舉主任決定該參選人提名無效。政府指選舉主任依法作出決定,完全與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周庭代表「香港眾志」參選,又是組織的創黨成員之一,其政治理念無疑就是「香港眾志」的理念。「香港眾志」的創黨宣言聲稱「是為了團結綱領目標相同的公民,向自決之路進發」,而「香港眾志」過往的言行,亦充分印證其「自決」與「港獨」本質相同,其政綱把「港獨」視為一個選項。儘管「香港眾志」並非直接鼓吹「港獨」,但其鼓吹「自決」,認為香港可通過「公投」、選擇「獨立」,其實與「港獨」主張相類似。持這樣政治主張的人,不符合「入閘」參選立法會的資格,被DQ是正常不過的事情。

反對派因此攻擊政府剝奪基本法賦予港人的選舉及被選舉權。事實上,選舉及被選舉權並非全無限制,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換句話說,有關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違反憲法、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基本法第42條也規定,香港居民有守法的義務,「港獨」主張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第1、第12及第23條,主張「港獨」的人,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應依法受到限制。

姚松炎曾鼓吹「自決」

選舉主任DQ周庭的參選資格合法合理,做法正確。但另一位反對派參選人姚松炎,獲得確認參選資格,令人感到驚訝。姚松炎在本屆立法會就職宣誓時,擅改誓詞而被裁定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其中一項就指出,因任何法律施行,而喪失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就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人大釋法清楚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的意思,姚松炎被裁定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規管議員宣誓的相關條文,因而喪失議員資格。因此,姚松炎應不符合參加補選的資格。再加上有明確證據顯示,姚松炎曾鼓吹「港人自決」,與周庭並無二致,令人奇怪他為何會被放生,獲得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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