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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事前監管國企境外投資鼓掌

2018-01-29

黃炘強 資深財經評論員

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行了多年。在一定程度上有了進步和實效。近年來,內地更鼓勵國有企業走出去,從事有效益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投資,特別是支持習主席提倡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擴大和開展貿易和合作關係。不少國企都援用不同的融資方法,有的快步上馬,有的踴躍欲試。誠然有些國企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成果,有的卻遲遲未見效益,有的甚至被一些大小「老虎」、不法分子借走出去的機會偷逃稅款,清洗黑錢,抬高當地房價營私利......不一而足。

於是,財政部制定和公佈了最新的《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去年年底起正式施行。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在尊重企業產權關係、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前提下,明晰各方財務管理職責。

該「辦法」規定,企業應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包括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領導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再不能出了問題,互相推卸責任。同時,要以併購、合營、參股方式投資境外目標,進行行業、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調查形式書面報告,重視經濟風險和自身財務風險。並要求企業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託具有能力並與委託方無利害關係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分析。

內地採取新措施在事前監管國企向外投資,無疑在向境外投資的路上加了一道關卡,在事前可以阻止一些未及格或無效益甚至負效益的國企,借參與「一帶一路」的貿易和發展經商之藉口,一窩蜂地把資金送出國門;也有部分國企的不法分子,借對外投資而大撈一把!這一監管辦法,比事後的審計和出了問題後再查辦更有效,更能及時防止國家財產的損失!筆者為之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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