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高等法院前日駁回「香港民族黨」陳浩天的選舉呈請,確認選舉主任獲得法律授權去審視資料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反對派隨即聲言,判詞提及選舉主任有給予當事人解釋的機會,而「香港眾志」周庭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時,則未有機會說明其政治立場已被DQ,揚言其選舉呈請有機會獲勝。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回應指,選舉主任有權去釐清參選人擁護基本法的聲稱是否一個真正聲稱,有權選擇是否去函參選人作出提問,事實上該程序並非必然,若選舉主任可以解釋原因,其決定不會被推翻。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指,今次判決確立提名表格是一個實質要求,接受表格的選舉主任有權去釐清參選人擁護基本法的聲稱是否一個真正聲稱,過程中選舉主任可以去理解,透過接收所有其他人都可以接收的訊息,了解提名人本身的政治傾向,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過程中亦要盡量給予獲提名人士機會自辯。
湯家驊:決定不會被推翻
湯家驊又指,留意到有人指周庭因無自辯機會,所以選舉呈請一定會勝出,他認為有關說法並不正確,該看法亦過於簡單。他指出,在陳浩天案判詞中雖然提到「參選人有機會向選舉主任提交回應」,但「程序公義」只是考慮因素之一,若選舉主任能解釋不讓當事人自辯的原因,或即使讓當事人自辯,結果亦不會改變,選舉主任的決定便不會因而被推翻。
丁煌:無向參選人提問非「做錯」
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丁煌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陳浩天案的判決中,確立選舉主任有法定的DQ權,該權力可以考慮一切,包括參選人的資料、背景、黨派等等,如果資料已足以讓選舉主任作出決定,即使沒有向參選人提問亦不代表「做錯」。
對於反對派聲稱「違反程序公義」,他批評反對派「揸住雞毛當令箭」,只挑出一些適合政治倡議的法律觀點,事實上現時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相關程序,要求選舉主任必須去函參選人作出提問,故選舉主任提問僅運用酌情權。
黃國恩:無自辯冇問題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給予參選人自辯的機會並非必然,因為基本上選舉主任可全權決定參選人提名的有效性。他表示,若選舉主任有給予當事人解釋的機會雖然會較好,但若已搜集的證據充分,已強烈顯示參選人明顯鼓吹「港獨」等,參選人明顯不符參選資格,即使不讓參選人自辯亦不是問題,「如何做決定由選舉主任決定。」
另外,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稱選舉主任通過查詢參選人的個人和政治信念以確認申報的真實性,從而確認提名的有效性,可被視作等同於對一名準候選人進行實質「政治篩選」。聲明又稱,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要求是一個不明確的政治概念,由一名公務員在一個「閉門」調查下作出詮釋及執行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