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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表達意見」途徑多 勿越界篡改國歌

2018-03-25
■聶德權指「惡搞」國歌是不尊重的表現。■聶德權指「惡搞」國歌是不尊重的表現。

不少反對派中人聲稱,國歌法本地立法後,會「扼殺」香港的表達及言論自由,違反基本法規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出,特區終審法院有關國旗案的判例中,已清楚說明在涉及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問題上,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市民在基本法保障下有其他表達意見的方式,不應透過篡改國歌曲譜或歌詞來「表達意見」。

「惡搞二創」欠尊重

聶德權在電台訪問時表明,在表達與創作時,應避免「惡搞」或二次創作國歌的歌詞與曲譜。倘有人改動國歌的歌詞和曲譜,而其他人都看得到是改動了國歌的歌詞和曲譜,「這樣的創作,是否影響到對國歌的尊重?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我們不能篡改國歌的曲譜和歌詞。」

他強調,基本法保障港人的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在國歌法本地立法時,政府一定會確保條例符合有關規定,但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是有界線的,並非完全不可以規範的。

聶德權以特區終審法院處理涉及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案例,說明如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絕不能以侮辱國旗或玷污國旗的方式去表達意見,而因此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合理的,是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國歌法亦是如此。

他續說,國歌法完全沒有影響表達意見或表達的內容,但表達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所有人都不可以通過侮辱國歌去「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內容,但這並沒有影響大家表達的意見和內容。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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