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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曲解人權公約 稱「口講獨立」未損國安

2018-07-27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自警方建議行使《社團條例》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以來,反對派一直用各種歪理圖為「民族黨」開脫。「撐獨」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大律師公會執委陳文敏近日在報章撰文,聲稱在民主自由的社會,單提出獨立的主張「並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有法律界人士反駁,國際人權公約也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鼓吹分裂國家的政黨,而《社團條例》列明的國家安全,亦與公約的釋義相同,而條例只規管有關組織及參與者不能以該組織之名行事,個人仍可享有言論自由,故所謂「扼殺言論自由」之說並不正確。

反對派試圖將政府有意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與言論自由扯上關係。曾經聲言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也可以修改,來為「港獨」分子撐腰的陳文敏(見圖),近日在報章撰文時聲稱,《社團條例》「未有」對國家安全作出定義。

他聲言,在國際人權法中曾多次被法院引用的Siracusa Principle,指國家安全必須是涉及整個國家和領土的安全,而這武力威脅是真實和嚴重的,而「地方性的動亂並不屬國家安全的問題」。

以未行動為由庇「民族黨」

陳文敏稱,維護國家安全是合法限制言論自由權利的理由之一,但政府「必須提出足夠和客觀的證據」,證明「民族黨」涉及實質的行動而非「止於言論主張」,並真實和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又稱在民主自由的社會,單提出獨立的主張並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更舉例指蘇格蘭、魁北克、夏威夷多年來均有人提出獨立,「但何曾損害英國、加拿大或美國的國家安全云?」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由於「民族黨」一事進入司法程序,他不便評論,但在以法例論法例的層面,根據《社團條例》2(4)「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 (national security)則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湯家驊:意國案例證歪理

他續說,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的準則解讀。在公約下,曾有一宗MA案例:有人在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當時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

該人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

湯家驊認為,倘該案例的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鼓吹推翻「一國兩制」的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故警方作出有關建議並不足為奇。

他強調,《社團條例》只規管有關組織及參與人士,不能以該組織之名行事,個人仍可享有言論自由,故目前坊間所指的扼殺言論自由,「有些不對題。」

馬恩國:主張不能危及體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無論《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力國際公約》乃至於香港人權法,都毫無疑問地以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作為規範和限制言論、集會及結社自由。

他續說,國際上都一致認同早前歐洲人權法院就多宗類似的案件判決,即所有主張均不能危及國家政治體制,因此,任何政治組織若其倡議的言論,是煽動暴力達到獨立的目的,即無論其政治理念如何, 這種言論都不受到人權法律保障。

馬恩國批評,陳文敏對《社團條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該去深入了解, 包括條例第二(4)條,其中已經詳細說明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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