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宣佈,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屬法例的5條修訂規例將於明日(10日)刊憲,以優化選管會於去年6月19日根據選管會條例訂立的另一組修訂規例中有關選民申領選票時須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要求。
修訂規例今年10月1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有關審議程序,修訂規例今年12月10日起生效。
選舉例5修訂明刊憲
選管會發言人昨日表示,根據現行安排,選民在領取選票若未能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可提供其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即「警署報失紙」,連同載有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以及顯示其姓名、照片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的身份證明文件的紙張本副本。
發言人介紹,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旨在放寬有關替代措施中所要求的文件,使遺失香港身份證的選民可在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載有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後,便可領取選票,而毋須同時出示其香港身份證紙張本副本。
指「報失紙」資料可靠
發言人解釋:「我們注意到現時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即選民的姓名和香港身份證號碼,可與有關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顯示的資料,以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相關記項,作核對之用。此外,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因此,我們認為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真確性理應可靠。」
就發出選票而言,選舉法例參照有關的選管會規例或主要條例就「身份證明文件」所作的定義。
為了令條文更清晰,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建議在有關條文中對「身份證明文件」的提述修訂為對該等文件的具體提述,清楚訂明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人員(視情況而定)向選民發出選票時,可接受的身份證明文件,即香港身份證及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