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立法會財務委員會2014年6月6日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遭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社民連成員周諾恆等5人,事後分涉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及在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秩序被定罪,判囚1星期至3星期或罰款1,000元,5人其後提出上訴。案件昨在高院原訟庭審理,律政司一方指上訴人行為涉及暴力,非和平集會,又引用終院案例判詞指滋擾立法會會議即屬違法。法官押後至10月10日作書面裁決。
律政司昨在庭上播放約20分鐘的現場片段,證明上訴者當日行為涉及暴力,並非和平集會。在其中一段來自《熱血時報》的影片中,可見葉寶琳帶頭要求一眾示威者坐在大堂拍攝大合照,而「熱血公民」黃洋達則即時離開立會大堂,表明「頂唔順葉寶琳話要影大合照」。警察其後進場,黃與其他人見狀即上前頂着立會玻璃大門,亦見上訴人張漢賢和黃根源有份阻擋玻璃門關上。
5名上訴人包括「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37歲)、「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44歲)、倉務員黃根源(28歲)、「社民連」成員周諾恆(33歲)及坪輋村民張貴財(53歲)。
當中葉涉強闖立會,張漢賢及黃則阻止保安員關上立法會玻璃大門,3人2015年8月28日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判囚1星期至3星期。至於周及張貴財則涉在立法會停車場掛橫額,被裁定在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秩序罪成,各判罰款1,000元。
一人未能返港出庭
5人中,除張漢賢早前因在台灣中暑入院,昨日未能返港出庭外,其餘4人均有到庭。法官決定將張漢賢案件押後至9月7日再提訊,餘下4人的上訴則繼續。他們全部要求推翻定罪,被判囚的葉、黃兩人則同時要求減刑。
代表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法庭處理本案時應考慮相關法例的立法原意。李柱銘認為《行政指令》適用於「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卻不適用於一般公眾人士。另外,控方要證明被告以無秩序方式行事,以及未有服從立法會指示,而示威者應獲口頭警告,屢勸不聽才是犯法,單單不守秩序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情況就如踢足球時,球員要獲得兩張黃牌才會被罰離場。
李柱銘又舉例,若有公眾人士在立法會會議中持續大聲咳嗽、打鼾或噴嚏,他們會被視為擾亂會議,可能犯法,但立法會人員着他們離開會議室,咳完再回來,那就不會犯法。葉原先被判監兩周,辯方望法官改判罰款。
至於黃根源一方指,黃無預謀犯案,無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他只站在立法會入口不讓人關上玻璃大門,實際上未有阻礙或滋擾會議進行。另張貴財被指在立會停車場出入口掛上橫額,代表大律師則指該處實屬指定示威區。
律政司一方則指,相關行政指令的目的,是包括維護立法機關的尊嚴及功能,以及保障安全,沒規定要證明有干擾會議。 又舉例去年方國珊就「一堆一爐」方案與將軍澳居民到立法會抗議,被裁定違反立會行政指令罪成被判罰款,上訴至終院亦告失敗,而終院判詞已表明被告行為只要滋擾到立會會議即屬違法,有否警告並無關係。